5月17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自治区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原主任徐励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该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徐励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353.93万元予以没收,其在案发前退还的违法所得2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徐励明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高速公路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等职务的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结算、招商引资、职务升迁等事项上,为中交通力公路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谭桂安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79.9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励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徐励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供述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徐励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法院宣判后,徐励明称将与辩护律师进行协商后再决定是否上诉。(邓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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