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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每月通报:107起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被查

2016年04月13日08:4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原标题:每月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07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大队接待受理中队原民警贾金山收受好处费问题。贾金山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共计5万余元。贾金山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北京市公安局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贾金山开除党籍处分。

  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双井派出所警长韩旭收取服务对象礼金问题。韩旭担任警长期间,分5次收受辖区企业赠送礼金。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韩旭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3.房山区窦店镇两间房村党支部原书记肖建骗取财政拨款问题。肖建负责京石快客工程拆迁补偿工作期间,伪造权属证明文件,骗取国家下拨的拆迁补偿款21万余元。经房山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肖建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石景山区鲁谷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徐艳、事务部原副部长库浩、科员余涵截留人口抽样调查工作人员工资问题。徐艳、库浩、余涵在石景山区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期间,伪造笔迹截留人口抽样调查工作人员工资,徐艳、库浩、余涵分别将1万元、0.6万元、2.18万元据为己有。经石景山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徐艳开除党籍处分;经石景山区委鲁谷社区事务部党支部研究并报石景山区纪委批准,给予余涵开除党籍处分;经石景山区委鲁谷社区事务部党支部研究并报经鲁谷社区党工委批准,给予库浩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经石景山区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徐艳行政撤职处分;经鲁谷社区主任办公会决定给予库浩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余涵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北京市纪委)

  天津市
  天津市通报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宁河区丰台镇北埋珠村党支部原书记李振东虚报种粮土地面积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问题。李振东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伙同他人以虚报种粮土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11万余元,除部分用于村务支出外,将其中的0.85万元据为己有。宁河区纪委给予李振东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西青区王稳庄镇小金庄村党支部委员廉世朋为他人承租村集体土地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廉世朋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他人承租270亩村集体土地用于设施农业经营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4.8万元。西青区纪委给予廉世朋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蓟县东赵各庄镇小赵庄村党支部原书记赵进忠侵占农业设施补偿款、土地流转补助款问题。赵进忠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在从事协调农户土地流转、设施农业土地流转计划编制上报、土地流转补助款发放工作中,侵占农业设施补偿款、土地流转资金共计1.49万元。蓟县纪委给予赵进忠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津南区小站镇政府安监站干部郑宝君违反有关规定占用烟花爆竹保证金进行营利活动问题。郑宝君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保证金的收取、保管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占用102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违规获利0.8万余元。小站镇党委给予郑宝君开除党籍处分,小站镇政府给予郑宝君行政开除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武清区白古屯镇桐林村党支部书记刘建华以他人名义骗取国家危改补贴资格问题。刘建华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在协助镇政府组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以其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补贴,骗取国家危改补贴资格。后经群众举报,该资格被取消。白古屯镇党委给予刘建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天津市纪委)

  河北省
  
河北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唐山市遵化市平安城镇河南街村乱收费问题。河南街村借为村民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之机,违规收取49户村民办证费2.07万元,用于支付村内饭费及办公开支;借办理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之机,违规向村民收取办证费13.88万元,用于村内日常开支。遵化市纪委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郑小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保定市顺平县神南镇南神南村党支部书记杨同顺、村务领导小组组长张浩哲、副组长杨同明贪污项目资金问题。杨同顺、杨同明、张浩哲(非党员)三人在参与该村水利项目建设中,将6.5万元项目资金均分,据为己有。顺平县纪委分别给予杨同顺、杨同明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3.辛集市旧城镇果园村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等问题。该村党支部书记王敬表、村委会主任王松、村委会委员王建国三人经商议决定,将该村坟地虚报为耕地,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14156元,用于村集体开支;通过虚开发票套取村集体资金7511元,用于偿还该村所欠饭费。辛集市纪委给予王敬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松、王建国党内警告处分。(河北省纪委)

  山西省
  山西省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太原市杏花岭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郝丽明贪污无人管理楼院人员经费问题。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郝丽明利用分管城建、城乡清洁等工作的便利,采取虚报无人管理楼院保洁员人数的方法,套取无人管理楼院人员经费46.75万元,并据为己有。经杏花岭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杏花岭区委常委会议2015年12月25日批准,决定给予郝丽明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运城市稷山县稷峰镇杨赵村村委会主任葛年锁违规为本村村民办理低保问题。2015年3月至12月,葛年锁在确定低保对象工作中,工作不负责任,审核把关不严,为不符合条件的81户150人违规办理低保。经稷山县纪委常委会议2015年12月31日研究,决定给予葛年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山西省纪委)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鞋工厂村党支部书记杨福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杨福将招待费变更为修路、人工及机械费票据入账38660元,且将个人开支4554元一并变票处理。杨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永利村党支部书记王月东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王月东将永利村会议费支出11万余元全部用于饭费开支。王月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辽宁省
  
辽宁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本溪市明山区卧龙街道办事处卧龙村党支部书记黄国春收受他人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问题。黄国春在担任明山区卧龙镇卧龙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一辆大众速腾轿车,挪用本单位资金50万元借贷给他人使用。黄国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朱杖子村村委会主任刘化元骗取占地补偿款问题。刘化元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工作过程中,骗取占地款13328.60元。刘化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乡东洼村村会计孙春飞侵占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问题。孙春飞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侵占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39万余元。孙春飞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纪委)

  吉林省
  
吉林省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长岭县种马场武装部原部长张武军贪污低保补助款等问题。张武军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低保人员方式累计骗取低保补助款1.82万元;2014年7月,张武军违规为女儿操办升学宴,收受礼金2万余元。2016年1月13日,松原市纪委给予张武军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所收礼金全部退回。2016年1月22日,长岭县种马场委员会决定撤销张武军长岭县种马场武装部长职务。

  2.扶余市三骏乡林业站原站长石彦明违规收取林权证办理费问题。石彦明私自决定违规多收林权证办理费用2.5万元,用于林业站费用支出。2015年12月30日,扶余市纪委给予石彦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吉林省纪委)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尚志市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原所长姜泉、卫生检疫站原站长徐兆金在工作中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问题。姜泉、徐兆金在工作中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徇私舞弊,致使大量有害食品流入市场,销售金额达39万余元。2015年7月、12月,姜泉、徐兆金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中心校楼房村教学点负责人崔春章向教师索要钱款问题。崔春章以邀请本校教师和温春中心校领导吃饭为名,向2013年至2014年获得农村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的4名教师索要现金1600元,收钱后未安排上述人员吃饭,将此款据为己有。2015年1月,崔春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

  3.汤原县永发乡永发中学教育乱收费问题。该校违规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九年级毕业班补课费和早晚自习看护费合计23.12万元。2015年5月,该校校长崔树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黑龙江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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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源、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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