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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纪律处分条例》“六大纪律”典型案例评析

2015年11月05日17:1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之一:政治纪律

与中央保持一致决不能含糊

部分条款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典型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纪委对周永康、令计划、赵少麟等人开除党籍的通报中,均出现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字眼。一些通报还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形进行了具体描述,如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杨栋梁“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潘逸阳“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等。

分析点评

有人错误地认为,政治纪律是个抽象概念,只有“公开反党”等极端行为才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表明,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对错误思想和行为听之任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等违反政治纪律的具体表现,在一些人身上存在,有的还十分严重。

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排在首位,是打头的、管总的,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事实证明,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也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为此,新《条例》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条例》有关修订情况

《条例》增加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负面清单”,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如“拉帮结派”条款直指巡视和纪律审查发现的“小圈子”“小团伙”等“山头主义”,意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对“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的领导干部进行处分,为那些不担当、不作为的“老好人”“太平官”敲响了警钟,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另外,新《条例》专门增加了违反政治规矩的处分条款,概括为“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此次将政治规矩写入纪律处分条例,是对这一要求的制度化,有利于强化党员干部的规矩意识。

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进行细化、具体化,是《条例》修订的一个突出特点,这将为纪律检查机关抓早抓小、严格执纪提供依据和戒尺。

之二:组织纪律

不请示报告不是小事

部分条款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驻科技部纪检组监察局发布了对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的消息。经查,汤东宁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其本人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科技部党组研究并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决定给予汤东宁开除党籍处分;科技部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科技日报社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分析点评

汤东宁的这些问题看似“小问题”,但对于一个共产党员来说却是心无组织观念、目无组织纪律的大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但是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党员干部该请示报告的不请示报告,或者不如实请示报告;有的我行我素,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不履行请假手续就到处乱跑甚至跑去国外;有的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个人隐私”,跟党藏着掖着。这些“不拿组织当回事”的行为,根子就在于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不强、组织观念淡漠,缺乏党员应有的对党忠诚老实。

看似小节,实则可能隐藏着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组织加大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抽查核实力度。如中央第八巡视组在巡视江西时发现,时任副省长姚木根有12套房产却只申报2套;同时,其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长期炒股,本金数额巨大,与收入明显不符,却未申报。跟姚木根一样,这些年来一些干部出事就出在这个上面,“裸官”、档案造假等问题亟待治理。

对于党员来说,入了党,就是党的人,对党忠诚老实和坚持“四个服从”是应有的觉悟,必须严格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要求并不严苛,因为党员既然加入了这个政党组织,就要受到党组织的约束。《条例》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意味着对党忠诚老实和坚持“四个服从”是明确具体的,也不再仅仅靠党员的个人觉悟,更有了纪律惩戒的刚性约束,那些跟党不交心、不交底以及违反“四个服从”要求的党员将难逃党纪的处理。

《条例》有关修订情况

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

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将党章要求具体化,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新增6条,完善9条。其中,将非组织活动、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等纳入违纪条款,成为修订中的一大亮点。

《条例》对组织纪律的规定,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抓早抓小、对党员严管厚爱、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避免出现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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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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