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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纪律处分条例》“六大纪律”典型案例评析【3】

2015年11月05日17:1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之五:工作纪律

不担当就要被问责

部分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典型案例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再生等人因下属部门和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受到责任追究。南海东部管理局所属生产部等多个部门和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以会议费为名报销吃喝费用、违规在度假村和五星级酒店开会,相关直接违纪人员受到处理。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刘再生和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杜玉杰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该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高广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点评

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双被追责,源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缺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对党章规定的重申,是各级党组织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其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和巡视情况看,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的建设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党的领导虚化弱化淡化,是许多地区和单位的共性问题,也是导致各种乱象出现的总病根。对此,中央多次强调要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用好责任追究这一“撒手锏”,督促各级党组织扛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山西出现塌方式腐败,中央对省委领导班子进行了改组性质的调整;湖南衡阳贿选案、四川南充贿选案中,相关党组织负责人被严肃处理……据初步统计,今年上半年,中央和省区市共点名道姓曝光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追责的典型案例100多起。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条例》在修订中,将“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作为一种违纪行为专门予以明确,以刚性约束向各级党组织及负有领导责任者扬起了“鞭子”,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追究更加切实可行。在《条例》面前,那些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跟不上、工作不落实,不敢担当、不敢负责、躲躲闪闪、遮遮掩掩的领导干部,必将面临“挨板子”的惩罚。

《条例》有关修订情况

《条例》中所指工作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作,而是指党的工作,如党的宣传、组织、统战工作等。党章规定,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这就要求党员干部把心思用在谋事创业上,放在为民谋利上。

新修订的《条例》在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吸收了原《条例》和《廉政准则》中的部分内容,并将一些笼统的规定进行整合、细化,增加7条、完善4条,除党组织失职行为外,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也被列入违反工作纪律的范畴,警示党员干部对党的工作就要好好干、负责干,否则将面临党纪的惩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条例》结合当前突出问题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纪律审查实践,增加了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违纪条款,释放出“不担责就要被问责”的强烈信号,倒逼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责任。

之六:生活纪律

刚性约束八小时以外行为

部分条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典型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社原党组书记兼理事会主任薄连根,奉行“人生得意须尽欢”的人生哲学,平时很少回家吃饭,接受老板们的宴请只喝茅台酒,一桌宴席上万元是常事,一晚上消费几万元也是常事,他曾经让人一次就给他送上10箱茅台酒。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昭,生活上追求贵族化,沉迷于轻歌曼舞,把每次出国访问考察当成了个人游玩、挥霍奢侈的契机,频频出入境外色情场所。

分析点评

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不难发现,“生活腐化”“奢靡享乐”“趣味低俗”等,成为一些违纪党员干部的“标配”。在各种诱惑面前,一些人将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与高尚情操抛诸脑后,代之以腐朽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特别是在八小时以外,热衷于吃喝玩乐,沉溺于灯红酒绿,流连于声色犬马,他们如温水中的青蛙逐渐蜕化变质,最终迷失在花花世界里。

“奢靡之始,危亡之渐。”无数案例表明,党员干部耐不住寂寞、经不住诱惑,沉湎于奢靡享乐,极易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偏离,正所谓因玩物而丧志、丧志而致腐,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奢靡享乐之风盛行,不仅腐蚀干部群体,而且败坏党的形象,损耗党的公信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还会对社会风气带来不良的示范和影响。

《条例》把“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纳入纪律处分范围,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实践成果的制度化,又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条例》有关修订情况

共产党员有别于一般群众,是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对党员必须有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约束。《条例》增加了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等情形的处分条款,把底线和关口前移,凸显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深刻理念。另外,《条例》删除了原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防止因规定过于具体形成的执纪漏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

这些修改反映出,对党员干部,不仅要监督其“八小时以内”遵守纪律的情况,还要以党纪条规约束其“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实现“全覆盖”,不留盲区和死角。作为具有远大理想和高尚追求的政党,共产党员在生活方式、情趣爱好等看似“私人化”的方面,必须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歪风邪气的侵蚀,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通过纪律处分条例这一党内重要法规,向奢靡腐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亮起红灯,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要求,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如果谁再认为这些问题只是“小事”、“私事”,依然在生活中不收敛、不收手,党纪的戒尺就会落在他们身上。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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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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