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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清”不是贪官“免罪牌”【2】

2015年04月22日09:1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说不清”不是贪官“免罪牌”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为了保证有过必有罚

  从1988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写入《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到1997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正式“入刑”,再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名的最高刑期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我国在立法层面不断织密惩腐肃贪的法网。

  十八大以来,“利益输送”、“一家两制”、“雅贿”等贪腐新类型被公开曝光,个别落马官员的贪腐手段和金额触目惊心。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被更加频繁地与腐败分子联系在一起,对那些仍心存侥幸和不收敛不收手的贪官形成有力震慑。

  据媒体公开报道,截至目前,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官员中,已经有8人被判刑。包括已经获刑的官员,有17名官员的贪腐案件被提起公诉,其中有4名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是蒋洁敏、倪发科,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永春。

  无论是立法层面与时俱进,还是实践中将一个个贪官绳之以法,在与贪腐分子的斗智斗勇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司法人员“见招拆招”的有力武器,不给任何贪腐分子逃脱法律惩处的机会,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正义,捍卫了法律的权威。

  同时,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刑的案例对于在任官员也是鲜活的警示教材,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再隐蔽的贪腐手段,再周密的应对策略终是徒劳。与其纠结于东窗事发后匆忙应对,不如及时矫正“跑偏”的“官”念,斩断贪欲,在为人民服务中实现自我的提升。

  一名有多年检察工作经验的基层检察官认为,从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角度来说,如果法律不对这些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作出规定,实质就是放弃对贪腐行为的追诉,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就是为了保证有过必有罚;从刑法的警示角度来说,这一罪名的设立,对于贪腐分子是一种震慑和警告,让他们认清形势——不可能在通过贪腐获利之后,依靠攻守同盟、负隅顽抗或是耍弄诡计、编造事由等途径来逃避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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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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