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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臣:别让“撒手锏”成“银样镴枪头”

——关于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调研

四川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王怀臣

2014年09月16日15:5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别让“撒手锏”成“银样镴枪头”

存在问题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颁布以来,尤其是2010年修订后,各地更加重视责任追究工作,追究力度也不断加大。但总体来看,责任追究案件较少、实行责任追究较为困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思想认识存在偏差,执纪问责松软不严。一些领导干部害怕严格执行责任追究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对应追究责任的不实施责任追究。有的领导干部对本地本单位问题存在“好人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思想,甚至袒护、包庇责任追究对象。个别领导干部自身存在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害怕牵连到自己。

政策界限不够明确,追责对象难以确定。部分单位党组织成员之间分工不明确,职责范围不清楚,有的工作大家都管,有的工作大家都不管,出现问题不便于追责。特别是党政机关和领导班子中普遍存在职能交叉的现象,责任不够明晰。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借口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都不负责,导致难以追究个人责任。

追责办法宽泛不实,实际执行不易操作。有的单位虽然制定了责任追究办法,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但严重脱离单位实际和岗位特点,仅提原则性要求,责任条款比较笼统,既没有细化和量化,也没有追究的形式和程序,难以操作。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没有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结果公开制度,致使责任追究“神秘化”,也难以保证责任追究的公平、公正。实践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往往受领导意见、社会舆论、媒体报道等因素的影响,少有主动、自发的责任追究,导致出现畸重畸轻的现象。

协调机制不够健全,追责手段较为单一。不少地方实施责任追究全部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各职能部门不能坚持谁司职谁负责追究,特别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相互协作配合不够,不能根据行为的类型、程度采取相应追究手段。相应的责任追究手段比较单一,实践中往往偏向于纪律处分,没有较好地发挥出诫勉处罚、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手段的综合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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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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