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受贿手段隐蔽
近年来,城管执法领域的规章制度在逐步健全,为防止腐败,城管部门规定查处违法建筑案件必须两人以上共同执法,查处程序也需领导层层审批把关。然而,少数利欲熏心的城管执法人员,却为了躲避这些规定,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利益共同体,并呈现出群体作案、窝案串案的特点。
办案检察官发现,一些基层执法队员往往与中层大队长、中队长合谋,平时出面代为收钱说情,欺上瞒下,合伙受贿。办理此类案件中,检察人员往往从一个线索入手,一查一窝,一挖一串,群体作案现象突出。海口市龙华区城管执法大队特勤南中队原队长姚永清、队员严礼云、海口市城管执法大队原副大队长符宝、海口市海垦街道办事处城建办原主任黄伟新4人就是这样一个利益共同体。
在查处位于海垦路的某违法建筑过程中,4人共同瓜分违建业主贿赂款5万元,为违建业主疏通关系,提供保护。其中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严礼云与姚永清,更是多次共同受贿,2012年底,三位违建业主分别通过严礼云向姚永清行贿5000元,请求姚永清在查处他们的违法建筑时高抬贵手。
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近年来一些城管执法人员不直接出面收钱,而是通过“马仔”或“朋友”与违建业主联系,或以更隐蔽的手段收取贿赂款。
海口市美兰区城管执法局原局长李温强,2009年间便是通过美兰区城管执法大队白龙中队长马廷裔出面,三次收受违建业主贿赂款14万元。而严礼云收钱的手段更为隐蔽,违建业主多次将贿赂款放置于有合作关系的烟酒行,再打电话告知严礼云从烟酒行将钱取走,双方不直接接触,以躲避侦查。
三原因致犯罪多发
美兰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官通过分析案件,认为城管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是执法机制不规范,执法程序随意性大。据了解,大多数一线城管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执法流程落实不到位,执法程序不透明、不规范。而实际工作中,部分一线执法人员手握实权,对发现的违建是否上报、查与不查、罚多罚少,往往由前往巡查的队员、中队长、大队长等执法人员决定,执法的弹性空间给少数执法人员徇私情、谋私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执法监督机制虚化,监督存在死角。一些执法人员长期负责固定区域的违建巡查、查处工作,与违建业主混成了“熟人”,再加上执法人员之间长期相处,逐渐形成利益共同体,即使发现同事执法有猫腻,碍于情面也往往视而不见。“上级管不到,同级管不了,下级不敢管”的状况极易导致执法权力的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在监督机制缺位的情况下,巡查制度流于形式,执法队员收受好处后对巡查发现的违建瞒报,甚至传授违建业主逃避查处方法。
再者,法制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作祟也是城管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城管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执法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临时任务多,在日常管理中往往注重开展业务,无暇顾及队伍建设,廉政警示教育流于形式。即使身边有人被查处,其敲响的也不是廉洁自律的警钟,而是思考如何规避查处、隐蔽作案。
建立全方位监督体系
针对城管执法监督机制漏洞,办案检察官建议结合城管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执法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实行监督关口前移,把城管执法行为纳入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的轨道;强调执法程序性,减少随意性,使执法在制度的“阳光”下运行。
首先要建立执法跟踪反馈机制,对巡查发现的违建线索及时登记,跟踪监督,反馈查处结果,防止知情不报、查处不力、不了了之等现象发生。
其次可探索建立定期轮岗机制,探索建立城管执法一体化制度,并定期、不定期对重点执法项目如查处违章建筑工作实行轮岗,以减少“打招呼”等执法阻力,也可消除有些执法人员因长期分管某一执法领域而在“独立王国”内暗箱操作,徇私枉法的隐患。
再次,适当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在城管执法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监督力度的基础上,还可以积极发挥市民的监督作用,畅通执法申诉渠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最后,加强城管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筑起思想防线是治理腐败的根本之策。可通过组织一线城管执法人员参观监狱、法庭庭审等警示教育活动,以身边事例为鉴,以同行堕落为训,警醒他们,使其自省、自警,自觉抵御诱惑。(李轩甫 李洪 陈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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