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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落实“两个责任”“约法三章”重在追责

2014年07月23日16:3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记者 康潇宇 刘洁 通讯员 曾翠梅 秦渭平

2013年7月,媒体曝光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副主任张淑侠利用职务之便贩卖新生儿。

2013年7月23日中午12 时左右,渭南市澄城县硫磺矿井下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0人窒息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00多万元。

一起刑事案件,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两起事件起因不同,但都暴露出了相关部门管理不善、监管疲软问题,而这无疑成为了个别人突破法律红线、个别地方纵容安全隐患的帮凶。

“责任”一词,被推上了渭南市委书记徐新荣的案头。

“约法三章”出炉,倒逼责任落实

2014年2月16日,渭南市第四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徐新荣提出“约法三章”:

凡是违反中央规定和省委、市委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一律免职,两年内不得使用;一个地方、一个系统半年内连续两次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要严肃追究党委书记的主体责任和纪委书记的监督责任;加大问责力度,凡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坚决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渭南去年发生了两起重大事件,在全国造成了一定影响,我们深刻剖析事件的原因,其中与党员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主体失职渎职、作风不实有很大的关系。为此我市今年着重加大对党员干部的监管力度,狠刹‘四风’,提出了‘约法三章’纪律规定,强化对全市党员领导干部的刚性约束。”徐新荣强调。

“约法三章”提出后,市委、市纪委经过试行、论证,进一步出台了《渭南市委“约法三章”责任追究办法》。“‘约法三章’是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央、省、市各项禁令的深化和强化,是更加细致、明确的行为准则,具有可操作性和长效性。”渭南市纪委书记张建军介绍,“约法三章”中涉及的责任追究,如“两年内不得使用”等,均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规条例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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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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