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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014年07月22日11:16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丰台区:绘制一把手抓廉政“责任清单”

在丰台街道的机关和社区,291位工作人员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给自己的履职上了一道“紧箍咒”。街道书记张莉向区委书记李超钢汇报党建工作时,专门用一个章节汇报党风廉政建设,“签订承诺书”就是其中的亮点。

定期向上级党委一把手汇报廉政工作,同时听取下级党委一把手汇报,丰台区为每一位街乡书记立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他们的“廉责”远不仅于此。据了解,丰台区在本市率先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将主体责任具体化,规定了党委、党组必须承担的11条责任,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的9条责任,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承担的5条责任。为使重点责任更加明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一岗双责”的要求,丰台区把全年重点工作细化为37项具体任务,每项任务均明确了牵头领导,主责单位和协办单位,这些单位的党委负责人分别签订责任书。据统计,今年,全区逐级签订责任书和保证书共18272份,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丰台区委书记李超钢说,党委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满足于“三个样板动作”,即开会、讲话和签责任书。对于基层各级党组织来说,责任越具体明确,就越容易抓好落实,责任越模糊抽象,就会造成责任缺失,就会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通过将责任明确为具体任务、明确到组织或个人,也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

有了责任清单,如何强化落实和监督?丰台区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在党委主责制度具体化的基础上,同步推进了监督党委主责落实措施的具体化,比如推行公开述职述廉,制定了区级领导公开述职述廉制度,规定区委常委会每年向区委全委会述职述廉,接受党员代表评议;推进区委权力公开透明,制定丰台区党代会代表列席区委有关会议制度,吸纳基层党员参与区委决策过程;将26个政府工作部门分成经济发展管理、市政建设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三类,成立三个联合纪检监察组,实施分类监督、交叉轮换监督,实现了纪检监察派驻体制、管理模式、监督方式的突破,较好地解决了实行垂直管理后在监督上“远与近”,在感情上“亲与疏”的问题;按照“履职能力与岗位匹配、固定人员与非编人员结合”的原则,重新组建了三个区委巡视组,重点对各街乡进行巡视,与组织部门年度班子考察相交错。上个月,区纪委监察局出台约谈制度,第一批约谈对象涉及6个单位的党委(党组)、 工委“一把手”。

密云县:“治官之官”异地任职

今年年初,在穆家峪镇工作多年的赵小侠接到县委一纸调令,到7公里外的巨各庄镇任纪委书记。和他一样,全县所有镇乡街道的纪委书记都必须从异地产生,这是县委对纪检干部任职的最新规定。

如今,赵小侠在新岗位已经任职半年,他的感受是,作为“治官之官”的纪委书记异地任职,排除了地方人际关系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干扰和牵制,减少了工作阻力,放下了“不愿监督、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的思想包袱。

党委在干部选拔工作上进行制度创新,是密云县落实党委主责的重要抓手,除实施纪委书记异地任职制度之外,密云县还提出了干部使用的七项基本规则,比如,县直部门党政正职出现空缺,除了专业性特别强的,原则上从镇街党政正职中选任;镇街党政正职任职时间较长的,根据表现和特长到县直部门任正职;根据干部政策和工作需要,对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加大交流力度。通过这些举措,从源头上匡正选人用人风气,防止“买官”、“卖官”现象的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密云县的党政一把手和党委班子成员定期会走访基层,与基层干部座谈,直接了解干部、发现干部。与此同时,每次干部调整以后,县委都及时召开全县干部大会,县委书记须开诚布公地说明每名干部“为什么调整”、“怎么调整”,使“上”者令人信服,“下”者自己心服。

严格选任之后是严格监督,密云县在原有的监督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将报告内容扩大到干部购房购车资金来源、近亲属担任处级以上干部、经商情况等方面,将报告对象延伸到正科级干部和考察对象,定期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同时加强对干部8小时以外的监督,建立由退休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大学生村官、农村、社区负责人等组成的100名干部监督员队伍,定期向组织部门汇报监督情况。

大兴区:“决策留痕”挤压权力寻租空间

从一项决策的动议到最后的执行,参与每个环节决策的人都要签字确认,“谁决策、谁负责”,大兴区推行的“决策留痕”真正实现了廉政责任落实到个人。

为什么要“留痕”?据大兴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个别领导在重大事项决策签字时,就在自己名字上画个圈,不签姓名也不写年月日,对是否同意没有明确意见,出了问题也可以不承认自己同意了,甚至说成那个圈不是自己画的,因为这些都无据可查。决策留痕就是党委决策的可追溯机制,对重要事项决策实行痕迹管理,做到有据可查。最终为了管住“一支笔”、“一言堂”和“拍脑袋决策”。

如何“留痕”?大兴区委提出,各单位在工程建设、人事任免、资金使用、资产处置、政策优惠、出差出国(境)、农村“三资”管理等相关领域的决策过程中,必须留下有据可查的、原始的痕迹,具体来说:一是初始动议人的名字要记录下来,凡是不记录初始动议人姓名的,主持会议的“一把手”就默认为初始动议人,承担相应动议责任;二是初始动议人本人的确认签名和主持会议“一把手”的确认签名要留下原始痕迹;三是“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还要全程会议录音,清晰地记录每个人的意见。同时,相关记录要作为档案永久保存,随时备查。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要求,对动议事项明显违规违纪,参会者不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最初动议人的意见。遇有应急、救灾等特殊情况不能集体会议决策时,决策者要在事后三天内书面记录相关决策事项,备注不能集体决策的缘由,由最初提出动议人签字确认,留档备查,并在下次会议上通报情况。

决策留痕并非一项单一制度。去年,大兴区围绕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建立并实施了 “初始动议、决策留痕、过程监审、结果查究”等一套相互衔接、有效管用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委主体责任。

“初始动议”指的是:区、处两级领导干部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环境、资源管理、社会建设等方面的决策或创新,最先由谁提议,执行落实的结果就由谁负责。避免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损害国家、集体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为了个人目的或一己私利而提出的工作提议,尤其是杜绝那些穿着合情合理的外衣、说着堂而皇之的理由、打着改革创新旗号的建议、提议。与此同时,如果为了避免担责任,大家都不提议了,那就采取无记名投票。如果一个领导干部一年到头一个工作提议都没有,就说明工作不主动、不积极,也要记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

“过程监审”就是对行政审批、执法监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资产处置、政府采购等实行过程动态监管。以往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作为挡箭牌,来推卸自身监管责任的情况。对此,新区特别规定,监审主体必须是监管职能部门,监审对象就是项目主责部门,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等部门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对监管对象进行全过程监审。

“结果查究”指的是新区各类工程、政府采购、资产处置、投资融资、政策优惠、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涉及政府资金使用、政府收益的事项结束后,组织第三方机构严格审查相关企业项目盈利和政府部门支出节约等情况,对因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导致企业获利过高,造成国有、集体的资产损失浪费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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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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