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欧盟反腐败调查报告显示 绝大多数欧盟成员国被认为反腐不力

2014年03月20日15:1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欧盟反腐败调查报告显示 绝大多数欧盟成员国被认为反腐不力

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

报告认为,欧盟国家的腐败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导致:

官商关系密切。绝大部分国家的受访者认为,腐败是国家的商业文化,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官商关系密切,其结果影响了商业竞争。81%的受访者认为,商业和政治关系密切导致腐败;56%的受访者认为在本国拥有政治关系是商业获得成功的唯一途径。28个成员国中有21个国家的大多数受访者持此观点;69%的受访者认为裙带关系和腐败影响了商业竞争。

缺乏综合性的腐败预防机制。一些欧盟成员国长期以来没有制定综合性的腐败预防机制来解决腐败这一系统性顽疾。例如,在官员财产公示方面,一些成员国的官员财产公示监督机构执法权限有限,有关官员财产公示的规则执行不到位,导致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有名无实。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很多成员国虽然制定了关于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法规,并设有专门的执法机构,但这些机构执法权限不够,利益冲突监督机制流于形式,对违反利益冲突的处罚力度缺乏强制性,在决策制定、公共资金分配和公共采购等方面普遍存在利益冲突现象。

对政治人物和政党监督与问责不足。许多欧盟国家制定的政治人物廉洁行为规范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明确的惩罚条款,导致对政治人物的腐败、挪用公款和违纪行为缺乏有效问责。对政党资金进行监督并惩罚政党非法筹款行为也未成为欧盟国家的惯常做法。欧盟平均67%的受访者认为本国政党资金管理不透明,监管不力。近年来,发生在一些欧盟国家的腐败大案都涉及了政客为政党非法筹款的问题,贿选或对选民施加各种不正当影响在许多成员国也成为普遍现象。政党的募资行为往往同企业获得公共采购合同存在利益交换,是滋生公共采购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反腐败执法机构执法能力不足。报告称,成员国的反腐败执法机构普遍存在独立性不强、人事制度不透明、机构间协调配合程度低、对反腐败机构及人员监督不够等问题,导致反腐败执法机构办案效率低,执法能力有限,不愿去查办复杂或敏感的腐败案件。

报告认为,虽然欧盟成员国近年来一直在采取措施预防和惩治腐败,但效果参差不齐,并不令人满意:反腐法规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系统性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腐败执法机构执法能力不足,领导人铲除腐败的政治意愿不强。报告最后建议,为减少腐败风险,成员国应做好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建立有效的腐败举报人保护机制、规范政治游说行为和加强廉洁教育等方面的努力。

(阳平 作者单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国际合作部)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