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三类罪犯”执行刑期延长
除了保外就医比例相对较高之外,“三类罪犯”减刑普遍较快也是客观事实。针对这一问题,意见适当延长了“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
如意见规定,“三类罪犯”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6个月以上。
而当前罪犯减刑统一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1年,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不超过2年。
专家们向《法制日报》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前“三类罪犯”到点就减刑,判处有期徒刑的至少服刑1/2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至少服刑13年、判处死缓的至少服刑17年;按照意见计算,刑期分别增长至2/3、17年和22年。以死缓犯为例,最低刑期增加了5年。
在从严把握减、假、暂的实体条件中,让长期研究犯罪学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吴宗宪拍手称快的是:关注了罪犯是否主动退赃等问题。
意见规定,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看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是否悔罪认罪、遵守法律监规、接受教育劳动等,还要看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这‘三类罪犯’都涉及经济问题,而且往往在案发前转移了非法所得;把主动退赃、协助追赃纳入悔改表现,加大了惩治力度,提升了打击的社会效果。”吴宗宪说。
与此同时,意见明确,“三类犯罪”要通过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认定“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必须为其独立完成,且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
“这将有效杜绝一些罪犯实际未参与,借助项目与其他罪犯一起对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冠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表示。
原县处以上减假开庭审理
今年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在其官方网站上对733名罪犯的减刑案进行公示。社会舆论普遍对这一公开减刑信息的做法表示赞赏,同时也有人对其中个别官员的减刑提出质疑。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针对当前减、假、暂透明度不高这一问题,意见明确了公示、上网公开、开庭审理三项原则。
即: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的,一律提前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三类罪犯”中,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一律开庭审理。
滕伟介绍说,近年来,法院系统一直在积极探索罪犯减刑、假释案公开审理工作,最高法于2010年出台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明确,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的减刑、假释案一律开庭审理;2012年出台的新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要求,“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等6类减刑、假释案应当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时,我们主动邀请检察机关监督,有条件的地方,还组织其他罪犯旁听,用公开促公正。”滕伟说,去年年底,最高法对全国6个高院、11个中院开展检查,没有发现一起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减刑、假释案未开庭审理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为健全检察机关对减、假、暂的同步监督机制,意见规定,事前征求意见——提请减、假、暂前,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事中出庭——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并发表检察建议;事后回应——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不同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或者在裁定书、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吴宗宪认为强化检察监督非常关键,他解释说:“对于普通群众而言,平时很难接触到监所工作,导致监督的效能有限;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派员常驻监所,只有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才能将监督落到实处。”
“以前,我们就减、假、暂提出检察建议,大多数情况下,监所和法院会接受、纠正,但也有不纠正、不搭理的情况出现;甚至还出现过罪犯已经监外执行,而检察机关毫不知情的个案。”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副处长陈梦琪坦言,意见的刚性要求,让检察机关的监督更加有力。
为提升上级政法机关的监督指导,意见还明确,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减、假、暂的,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减、假、暂的,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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