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反腐败机构的职责范围是指反腐败工作的对象或主要任务。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反腐败机构的工作职责从严厉惩处转变为惩防并重,工作对象从公共部门扩展到私营部门,管辖权从国内犯罪扩展到海外贿赂……总体来说,各国各地区的反腐败机构职责范围与时俱进,不断拓展,充分体现“零容忍”和“有贪必惩”的理念。
惩处和预防——反腐败机构的两大基本职责
一般而言,反腐败机构主要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开展案件调查和汇总数据信息,预防腐败和宣传教育,以及协调国内反腐败工作。但由于国情不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反腐败机构的职责范围存在差异,根据工作内容可分为综合模式、调查模式和预防协调模式。
综合模式。综合模式是指拥有调查、预防、教育、协调等多样化职能的反腐败机构。香港廉政公署、印尼反腐败委员会、博茨瓦纳反腐败和经济犯罪局、乌干达政府监察总署、波兰中央反腐败局等主要采取执法、预防、教育“三管齐下”反腐败策略,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泰国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立陶宛特别调查局、拉脱维亚预防和打击腐败局、阿根廷反腐败署等也拥有类似的惩治和预防双重职能。其中,香港廉政公署按照“三管齐下”策略,相应地设立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执行处受理市民举报并调查贪腐犯罪,防止贪污处检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工作制度并为私营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社区关系处负责推广廉洁理念,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工作。香港廉政公署成立40年来,调查案件超过7万件,其中大量经典案例被搬上荧屏,成为鲜活的倡廉教育案例,“香港,胜在有你和ICAC(香港廉政公署的英文缩写)”、“挣钱并不是错,错的是你怎样挣钱”等广告词深入人心,教育效果很好。
调查模式。调查模式是反腐败机构专司腐败案件的调查职能。这些机构性质上一般属于警察系统或检察机关,但具有较强独立性。其中,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属于独立的最高反腐败调查机构,罗马尼亚国家反腐败局、阿塞拜疆反腐败局、克罗地亚打击腐败和有组织犯罪署等属于特殊的检察机关,印度中央调查局、英国严重欺诈调查局、比利时中央反腐败署、挪威国家经济和环境犯罪调查起诉局等属于警察系统。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主要负责调查贪污贿赂犯罪和公职人员具有腐败倾向的失职渎职等不当行为,但也承担部分预防腐败职能。贪污调查局规模较小,工作人员不过百人左右,但工作效率却很高,要求对于署名的投诉和举报,必须在一个星期内给予正式答复;一旦决定调查的案件,必须在确定查案官员后48小时内展开调查;除非案情复杂,所有的贪污案件必须在3个月内调查完毕。
预防协调模式。预防协调模式是指少数国家建立的预防腐败机构或政策协调机构,著名预防机构有美国政府道德署、韩国反腐败与国民权益委员会、法国预防腐败中心、荷兰国家廉政办公室、罗马尼亚国家廉政署、俄罗斯反腐败局等,俄罗斯反腐败委员会、越南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阿尔巴尼亚反腐败委员会与监督小组、古巴中央监督委员会等则属于协调机构。采取预防协调模式的国家大多注重案件调查部门和预防腐败部门之间的协调。韩国反腐败与国民权益委员会每年都召开反腐败相关部门协调会,与会者是腐败易发多发的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反腐败相关机构列席,总统亲自主持,研讨和部署反腐败工作。古巴在中央、省、市三级均设立监督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古巴中央政府监督委员会由监察审计部部长担任主席,省、市政府监督委员会分别由省长、市长担任主席,协调司法、检察、宣传、税务、财政、内务等相关部门打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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