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反腐败形势的发展,反腐败机构职责范围也随之拓展
随着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不少国家和地区积极扩大职责范围,实现反腐败工作对象和职责范围的全覆盖。
工作对象上,反腐败工作从公共部门扩展到私营部门。波兰中央反腐败局、帕劳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等仅负责调查公职人员腐败案件,以集中力量打击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行为。印度中央调查局创建之初主要负责调查公务人员的腐败案件,现已扩大到涉及军队、议员等的腐败犯罪、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香港廉政公署、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英国严重欺诈调查局等有权调查私营机构的腐败犯罪,以铲除社会腐败土壤,营造良好商业环境。
地域管辖上,管辖对象从国内扩展到国外。美国规定,任何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只要“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信或传真与美国人或美国公司联系,或使用美国银行服务,途经美国”,都会受美国管辖。在2011年匈牙利Magyar电信公司贿赂案中,美国享有管辖权的理由仅仅是欧洲受贿官员曾利用美国公司的电子邮件讨论贿赂事项。日本日挥株式会社既不是美国上市公司,也未在美国开展任何业务,但因曾利用美国银行转账而被判处罚金2.1亿多美元。在美国前10大反海外贿赂执法行动中,非美国公司占9起,罚金占比超过80%。2010年以来,英国、巴西、印度、西班牙、捷克、印尼、约旦、摩洛哥、乌克兰等国纷纷立法禁止境内企业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克罗地亚、古巴、格鲁吉亚、以色列、拉脱维亚、波兰等国首次根据国内法惩处行贿本国政府官员的外国公司。
立案标准上,从大案要案扩展到所有案件。英国严重欺诈调查局主要调查涉案金额超过500万英镑或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案件。罗马尼亚国家反腐败局的立案标准是贿赂额超过1万欧元或经济损失超过20万欧元,涉案人员为议员、市长、政府高官以及法院、检察院、警察、海关等特殊部门的工作人员。香港廉政公署、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西班牙反腐败和有组织犯罪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等反腐败机构要求对任何贪污腐败案件均须立案,以体现“零容忍”和“有贪必惩”理念。
目标导向上,从重惩罚扩展到重制度建设。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效仿香港廉政公署“三管齐下”策略,但更强调案件调查的治本作用,每个案件调查组均有预防腐败部门的人员参与,结案报告必须提出改进建议,并对所提建议落实情况进行为期2年的追踪检查。美国为打击欺诈政府医保资金行为,由联邦调查局、司法部、食品药品管理局以及相关监察长办公室,于2009年联合组建“预防医疗欺诈与执法行动小组”,迄今已挽回经济损失167亿美元,罚金超过80亿美元。涉案企业均被要求与监察长办公室签署为期5年左右的《企业廉洁协议》,未及时健全风险防控制度的企业将面临持续性的惩罚措施,从而将以罚代管转变为以罚促管、罚管并重。(新华网北京2月7日电 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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