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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清:职务犯罪侦查需引入污点证人制度

2014年01月26日09:34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职务犯罪侦查需引入污点证人制度

刑诉法规定了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这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相关证据制度也将产生影响,笔者认为,与以上两项规定相适应,职务犯罪侦查需引入污点证人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新规定

证人制度的完善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项重点内容,其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备受关注。同时,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出庭作证的范围、证人及近亲属的保护、拒证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1.明确了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比原来的刑诉法更加符合诉讼要求与司法实践,增加了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而是要同时满足该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关键证人才必须出庭作证,即: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

2.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刑诉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这是我国刑诉法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此外,考虑到我国传统的“亲亲相隐”法律思想以及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还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

对职务犯罪侦查提出的新问题

1.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及现状决定了证人证言往往处于证据的首要位置。

目前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手段仍很匮乏,配套制度不完善。职务犯罪日益呈现智能化、集团化、隐蔽性深、反侦查能力强、案发时间长(据相关部门统计,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案件案发一般在十年左右)、证据主要以证人证言为主等特征。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往往作为案件的主要证人。贪污中的共犯既是利益的共同体,又是相互指证犯罪的证人。由于证人证言的重要地位以及职务犯罪中证人的这些特点,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人员不得不将办案重点放在对证人证言的搜集上。于是,传统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攻心手段依然是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讯问、询问的主要方式,而这种方式不仅造成侦查机关办案效率低下,破案率难以保证,甚至出现违法办案现象,无法满足当前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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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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