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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反腐败机构基本概况之一

反腐败专门机构:破解腐败难题的利器

2014年01月23日14:5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反腐败专门机构:破解腐败难题的利器

印尼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设有反腐败机构,但警方和检察机关主导的反腐败工作一直成效不佳,许多重大案件最后都不了了之。2003年,印尼成立反腐败委员会,主要负责调查大案要案,并有权指挥警方和检察机关开展案件查办工作。2012年底以来,印尼反腐败委员会先后立案调查执政党民主党总主席、繁荣公正党总主席、宪法法院院长、油气监管机构负责人、能源与矿产资源部秘书长等涉嫌腐败的高层官员,打破从未主动调查在职部级领导的先例,赢得国内外一片好评,荣获被誉为“亚洲诺贝尔奖”的拉蒙·麦格赛赛奖。

印度自1968年以来,议会每隔5年左右就提出关于成立最高反腐败专门机构的法案,但部分议员一直强力阻挠。2011年以来,印度数次爆发席卷全国上百个大中城市的民间反腐败抗议活动,核心诉求是尽快建立强大的反腐败机构。在民意的巨大压力下,组建最高反腐败机构的法案最终于2014年1月签署生效。根据法案,新机构Lokpal(英文名为人民监察委员会),独立于任何政党,是国内最高反腐败机构,有权监督和指挥其他中央反腐败机构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有权调查政府总理、部长、议员等高级官员,有权起诉任何涉案的政客或公务员。印度媒体将新机构视为国内反腐败事业的里程碑,认为借助于专门的反腐败调查机构、反腐败公诉机关和反腐败专门法庭,将大大提高案件查办效率,真正让腐败分子从内心深处感受到威慑。

反腐败专门机构设置模式主要取决于国情

反腐败机构设置模式各不相同,主要取决于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法制传统。单一机构模式实行垂直领导,组织结构严密,层级关系简单,便于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多机构模式实行分权管理,防止监督权过于集中,有利于因地制宜,节约管理成本。

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将预防和惩处腐败的重要职能集中整合,创设一个强大、集权的反腐败机构。随着新加坡贪污腐败调查局和香港廉政公署取得巨大成功,博茨瓦纳、毛里求斯、中国澳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等纷纷仿效,组建本地版的“廉政公署”,均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这种单一机构模式大多出现在人口较少、政治权威较高、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

在英国、德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反腐败网络比较健全,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一般均有反腐败部门,全国一般不存在最高反腐败机构。以美国为例,全美反腐败机构权力分散、相互制约,50多个联邦执法部门有权调查公共腐败案件,地方州市可自行组建反腐败机构,两套反腐败体系并行。其中,联邦调查局是美国最重要的腐败案件调查机构,在全国大城市设有56个办事处,在中小城市有380余个分支机构。司法部往往派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并代表政府提起公诉,特殊情况下还可任命负责调查特别重大腐败案件的独立检察官。监察长办公室有权调查本部门公务员的欺诈、滥用职权、浪费等行为,但没有处理权,调查后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须移送司法部门进行起诉,违纪案件交由驻在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政府道德署负责制定伦理标准和廉政计划,审查高级官员财产申报信息,提供伦理咨询和培训,一般不负责调查和执法工作。

在俄罗斯、越南、印尼等发展中国家或新兴经济体,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依然处于腐败易发高发期,它们一般既建有独立的反腐败专门机构,但同时又赋予警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一定的腐败案件调查权。俄罗斯于2008年设立总统亲自挂帅的反腐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反腐败工作,后又于2011年和2013年分别成立侦查委员会和反腐败局,具体负责案件调查和监督核查工作。越南共产党于2012年成立由总书记任主任、中央政治局直接领导的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顶层设计,指导中央检查委员会、政府监察总署、反腐败警察局开展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解决党政机关负责人反腐败决心不足、惩治不严等突出问题。(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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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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