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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受贿 轻办行贿——不该倾斜的天平

2013年11月21日08:39   来源:浙江日报

原标题:不该倾斜的天平

破局: 一把尺量到底

然而,记者从我省各地检察机关了解到,目前,因为行贿获刑的案例并不多。不仅是我省,在省外这一现象也普遍存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曾做过估算,当前,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可能仅为受贿者的1%。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

法律专家表示,这主要是目前法律上对行贿罪和受贿罪规定的“不对称”造成的。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而对受贿罪,刑法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立法的意图是为了保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处罚受贿者比处理行贿者要重。

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限于目前的办案条件,不少司法机关侦查贿赂案件时,往往是以行贿人为突破口的。

今年6月,甘肃华亭原县长、县委书记任增禄受贿案在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至2012年6月,任增禄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贿赂款、物折合991万余元,另有41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然而,向其行贿的129名官员仅有4人被治罪。

很多案例显示,行贿人和受贿人虽然是拴在一根线上的蚂蚱,数量往往并不对等,一名受贿人往往对应多名行贿人。不过,当某个受贿人“落马”后,他所对应的行贿人有时却能全身而退。

法律专家表示,严惩受贿又宽办行贿,危害其实很大。因为行贿人全身而退后,很快又会“重操旧业”,去盯另一个有缝的蛋,从而进入恶性循环。如果这种行为蔓延成风,将会严重破坏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难怪有法律人士将此举形容为“开着水龙头拖地”。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以5000元为“起刑点”,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根据《解释》,行贿罪则以1万元为“起刑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有关专家表示,要一把尺子量到底,行贿、受贿一样严惩,必须对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行贿罪的量刑加以提升,来增加行贿者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震慑贿赂犯罪,降低部分官员被腐蚀的几率。同时,要破除部分司法机关在侦查贿赂犯罪时的“口供依赖症”。只有不断提升侦查技术和侦查能力,才能让行贿人讨价还价的“资本”逐步消解。

■新闻背景

我省检察机关查办的行贿案件特点:

●行贿人以公司企业经营人员和个体户居多。从掌握的情况看,这两类人员约占80%,其中不少是企业老板和经销商。

●行贿方式以传统的财物为主且金额呈上升趋势,给予现金、购物卡、贵重财物、有价证券等传统贿赂物仍是主要行贿方式。

●发案领域广但又相对集中,尤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高发区,其他突出的领域有行政审批、医药购销领域、国有单位采购、土地开发出让等。

●行贿人多头行贿、多次行贿的现象比较普遍,贿赂犯罪窝案、串案大幅上升,办一案查一串挖一窝现象比较常见。

■专家观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行贿行为增加的后果,绝非单一的受贿犯罪相应的增加。很多案例证明,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也都会相应增加,因为这些犯罪背后的真正驱动力,都与特定利益相关。刑罚的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是公认的刑罚威慑效应形成的三个必要条件,有必要针对行贿犯罪“改进刑罚”。(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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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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