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中心原主任李新民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相关单位购买住房,并以借钱为名让他人为其垫付部分房款,以此方式受贿143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新民有期徒刑十年半,并没收犯罪所得129万余元。
案情
3万买市值72万房屋
现年59岁的李新民大学本科文化,从2001年10月起,先后担任市质监局稽查大队主任、市质监局机动车检验技术管理处处长、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去年1月始任市质监局投诉举报中心主任。
1999年至2005年期间,李新民任职市质监局稽查大队副主任和主任时,曾带领稽查大队对生产销售假冒琉璃河水泥厂水泥的小厂子进行执法,由此认识了琉璃河水泥厂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当时琉璃河水泥厂有欠款单位以实物方式偿还的多套抵账房,2000年左右,经李新民牵线搭桥,市质监局购买了其中的13套抵账房作为福利分房。李新民也分得了慧忠北里的一套房屋。不过,因该房屋漏水,李新民找到水泥厂厂长马某和副厂长刘某等人,希望换房。
然而,换房却最终变为水泥厂以3万元的低价卖给李新民一套位于原崇文区永外管村的房屋,经鉴定购买时该房屋市场价为72万余元。提及这样做的动机,马某表示,“感谢李新民曾带队打假,且为水泥厂的销售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
2004年,有群众通过信访,向市质监局举报李新民接受卖房单位赠与的一套150平米的房子。为了平事,在市质监局将李新民原来分得的房屋以55万元从他手里回购后,李新民又向水泥厂补交了51万元房款,并私自找分房委员会开具换房证明,证明管村这套房屋是与慧忠北里的房屋调换而得的。2005年,李新民将这套房屋以8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位副处长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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