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买房后不提还款
2009年初,李新民为给儿子准备婚房,找到金隅水泥经贸公司经理姜某。姜某曾任琉璃河水泥厂销售公司的经理和副厂长,同样因为李新民帮琉璃河水泥厂打过假,姜某曾向李新民提过“如有事需要帮忙,尽管提”的客气话。在李新民几次提出买房后,姜某将公司在大成路28号院一套抵账房,按照抵账价格73万余元卖给了他,后登记在李新民儿子名下。因李新民称手里钱不够,该房屋是先过户再交房款的。
对于这套房屋,李新民个人只交了61万元,余下的12万余元,他找东方万事达食品公司的老板张某提出“借款“。李新民与张某也是在工作中认识的。张某多次向李新民表示,希望李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别难为他的公司,李新民也曾经为张某顺利拿到生产许可证帮过忙。
“李新民后来也没还过我钱,我也没指望能要回钱。”张某说,他给李新民出买房款就是想和他搞好关系,有事好让李多帮忙,而且“借”钱是李主动提出的,不好拒绝。半年之后,李新民就因该房屋位置太远,以170万元左右出售。
判决
法院认定具有索贿情节
庭审中,李新民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李新民在2004年补交过管村的房款51余万元,应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抵扣。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新民补交房款系有人举报其接受卖房单位赠房,是出于掩饰自身的受贿行为,该情形并不影响先前已实施完毕的受贿行为的成立。
法院认为,李新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索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新民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退赔全部受贿所得及收益,故予以从轻处罚。在案钱款1430200元中,有1297992元系受贿所得及其收益,法院依法予以没收,余款退还被告人。(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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