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钱交易下,丁书苗等人非法经营额多达30亿余元,其个人就获利20亿余元。尽管丁书苗本人认罪,但辩护律师认为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不成立。此外,对丁书苗两项行贿事实的指控,辩护律师也提出了异议。
辩论焦点之一
是否构成行贿?
对于检方指控丁书苗行贿刘志军部分财物,其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辩方:
财物没给刘志军
丁书苗的辩护律师称,刘志军先授意丁书苗花钱找人办事在前,丁书苗去找人办事,后被诈骗。这些钱没被刘志军收受。“行贿罪必须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本案的财物流向了骗子,而不是给了刘志军。”辩护律师认为,如没刘志军的授意,丁书苗不可能知道何洪达被查处,也不可能花钱找人办事。虽然这笔钱被法院认定为刘志军的受贿款,但不必然等于丁书苗构成行贿罪。即使按行贿罪处罚,也应属未遂。
而对向范增玉的行贿指控,辩护律师认为,丁书苗为多参与扶贫项目而捐款,不是经营行为,也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范增玉利用丁书苗急于摆脱被调查的心理,不停索要财物,丁书苗不构成行贿罪。
检方:
行为结果不影响定罪
公诉人认为,丁书苗以出钱帮刘志军办事的方式向刘志军行贿,不管是直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还是其他方式,但本质是权钱交易,是为了感谢刘志军给她谋取巨额利益,以及继续为她谋取利益。事情最终是否达成了丁书苗预想的结果,都不影响其行贿罪的认定。在察觉其可能被有关部门调查后,丁书苗请范增玉提供帮助,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有部分是范增玉主动索要的,但不影响丁书苗行贿的认定。此外,丁书苗还以现金、加油卡、购物卡等方式给范增玉钱款。
公诉人认为,丁书苗行贿情节特别严重,行贿数额特别巨大且犯罪时间长达5年,并通过行贿谋获取巨额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