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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干部被查出违纪违法将"倒查"其提拔过程

向松阳 袁丁 黄学佳
2013年07月06日10:29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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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法规出台先经廉洁“杀毒”

防止一些部门借“立法”扩张职权、谋取小团体利益

汕头防腐条例草案共六章62条,强调要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转的约束和监督。其中,对社会关注的“裸官”、“官二代”、“财产申报”等话题都作出了回应。

条例草案规定,非因工作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该人员将不得担任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也不能进入重要单位的领导班子。

条例草案要求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每年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婚姻变化、家属移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同时建立抽查制度,监察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申报财产不实或者财产发生重大异常变动的,有权展开核查。

除了个人以权谋私外,个别部门、单位形成“利益小圈子”也是腐败案件的重要诱因之一。汕头防腐条例在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管的同时,也对政府部门依法施政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提出将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尤为引人注目。

据了解,所谓“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就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对立法中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在其出台前先“杀杀毒”,将不合法、不廉洁、不规范的条文及时剔除,从而避免一些部门利用“部门立法”扩张职权、谋取小团体利益的现象出现。

按照条例草案,汕头将对地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多方面的廉洁性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地方或者部门利益制度化;是否存在地方或者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明显失衡,或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是否存在模糊和减免公共职责、利用职务之便等等。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具体办法则将由汕头市政府另行制定。

同时,条例草案提出,要积极引导、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以采取建立廉洁守信行动联盟、订立预防腐败行为公约或者行为规范等形式,倡导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

草案还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中协助政府从事救济款物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管理、计划生育、征兵户籍等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也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受条例有关规定的制约。

▲专家说法

广东将为全国防腐立法积累经验

曾参与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论证的法学专家、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剑光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珠海、汕头等地率先启动预防腐败地方立法,在广东省内乃至全国都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示范效应,必然会激发省内其他有地方立法权的区域开展同样的立法探索。而省内各地预防腐败立法取得的进展,也必将推动广东省的预防腐败地方立法,从而为全国的预防腐败立法积累经验。

●南方日报记者 向松阳 袁丁 黄学佳

(责编:王新玲、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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