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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干部被查出违纪违法将"倒查"其提拔过程

向松阳 袁丁 黄学佳
2013年07月06日10:29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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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领导关系人不得指定录用秘书或司机

征求意见稿对领导干部的预防腐败被重点强调,禁止领导为特定关系人牟取私利。比如禁止要求或指定录用、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秘书、司机、警卫等)。

笃于“裸官”问题,珠海此次立法明确,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提拔或担任区、镇、街党政正职,不得提拔或担任市、区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以及权力集中、腐败行为易发多发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此外,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其中就包括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移居国(境)外情况。对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预防腐败主管部门应每年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处分违法干部对打击举报人者从重处分

按照征求意见稿,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比如情节明显轻微的、主动交代违法事实,退缴违法所得的;而应受处分的行为人如果伪造、毁灭证据,阻挠调查腐败行为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办案人员的,都将从重处分。

在法律责任上,应回避未主动回避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拒不执行强制回避决定的,或进行兼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按照规定,如果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中介服务等活动的,情节严重的也要给予开除处分。另外,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一律先停职再调查处理,视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责编:王新玲、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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