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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廉政制度
第二节: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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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御史制度
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表明了统治阶级对于监察百官的重视,是一项重要的廉政措施。秦代以前,虽然有御史的名称,但多为记事的职务,秦代以后,御史开始掌管纠察职任。汉承秦制,御史职权更加明确,形成了一套较完全的纠察制度。自此至清代,御史制度机构逐步发展,渐趋独立,直属皇帝,官员专司监察。
《谕吏部都察院各巡方御史及巡盐巡漕巡视茶马各御史严禁收蠹纳贿》,中国国家博物馆藏。
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元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作为明清监察制度的主要实施者,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保证官僚体系的正常运作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zhì)黜。大狱重囚会鞫(j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yàn)平之。”——《明史·职官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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