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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廉政制度
第一节: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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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至今,廉政制度是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在中央集权统治时代,廉政制度可以起到强化吏治,维护统治的作用。自金代建都以来,北京地区作为全国的政治中心,十分注重廉政制度建设,以北京地区为中心的廉政制度的确立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廉政管理、监察体制。
历代统治者在制定律法时,都加入明确的廉政条款,使廉政事务有法可依,同时,也为维护其政权的稳定奠定了基础。其代表有:金代《泰和律》;元代《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至正条格》;明代《大明律》、《御制大诰》、《明会典》;清代《大清律》、《大清会典》、《钦定台规》等。
1、金代律法
金代历经海陵、世宗,到章宗统治时期,己经基本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兴盛阶段,其法制也得到了充分发展并趋于完善。在此期间,金朝不但制定了诸如《皇统制》、《正隆续降制书》、《军前权益条理》、《续行条理》、《大定重修制条》、《明昌律义》、《明昌救条》、《泰和律义》和《新定律令救条格式))等诸多的成文法典,而且,还制定了诸多的单行法规,颁布了大量的令、格、制、诏、救等多种形式的法律。
《泰和律义》是金朝法制编撰中最具成就的一部法典。它是金章宗时期所制定的,以《唐律疏议》作为蓝本,并采用《宋刑统》的疏议加以诠释,其篇目与唐律相同,但内容有所不同,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12篇563条。
2、元代律法
至元新格
忽必烈(公元1215年—公元1294年),元朝的创建者。定都北京,规划兴建元大都。蒙古尊号“薛禅汗”。庙号世祖。忽必烈在位35年,他建立行省制,加强中央集权,整治吏治,使得社会经济逐渐恢复和发展。
《至元新格》是元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元朝初年,一直没有制定本朝的法典,而是沿用了金朝的《泰和律义》作为断案的依据。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中书右丞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编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被元世祖采纳而刻版颁行。《至元新格》共五百多条,以行政法为主兼有其他法律条文。《至元新格》今已失传,只有在其他的一些元代法律文件,如《元典章》、《通制条格》中有90多条的留存,《永乐大典》中也有相关记载。
忽必烈
《通制条格》封面
元仁宗(1285年—1320年),全名孛儿只斤·爱育黎拔力八达,元朝第四位皇帝,蒙古帝国可汗,汗号“普颜笃可汗”,年号皇庆和延祐。元仁宗在位期间,减裁冗员,整顿朝政,推行“以儒治国”的政策。同时将有关风纪的“格例条画”分类编集成《风宪宏纲》。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
元仁宗
《大元通制》是元英宗于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颁布的元朝正式法典。《大元通制》分为三部分。又仿唐、宋旧律篇目,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等20篇,凡2539条。该律的主要内容保存在《元史·刑法志》内。
《至正条格》是元代法规之一,元顺帝时修撰。至元四年(公元1338年)三月,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剌根据《大元通制》编定条格,于至正六年(公元1346年)四月颁行。其中包括诏制150条、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但原书卷数已不可考究,根据《永乐大典》记载,共23卷,分祭祀、户令、学令、选举、仓库、捕亡、赋役、狱官等27目。
元英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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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李源、姚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