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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廉政制度
第一节: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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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孝宗
明孝宗(公元1470年—公元1505年),即朱祐樘,庙号孝宗。在位期间努力扭转腐败状况,驱逐奸佞,勤于政事,励精图治,驱除宫内奸臣,重用王恕、刘大夏等为人正直的贤臣,使明朝再现中兴之势,史称“弘治中兴”。
明孝宗
《明会典》是明代编修的一部以行政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典。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书成,共180卷。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重修,共228卷。至今引用较多的是万历版。
《明会典》封面
4、清代律法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草创于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五月,以《大明律》为基础,再加以修饰。前后经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订后始定型。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大清律例》共四十卷,卷首有六赃图、纳赎诸例图等8种图表;律文后附有注释,律文分为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以严刑峻法推行政策,提高量刑标准,在吏治方面严禁宦官干政,结党营私。
《御制大清律·序》,故宫博物院藏。
《御制大清律·目录》,故宫博物院藏。
-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责编:李源、姚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