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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廉政制度

第一节: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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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代律法

《大明律》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洪武时期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制定而成。明太祖朱元璋起于草莽,深知民间疾苦,特别强调“治乱世用重典”,严刑峻法,以除贪贿。《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其中对于官员收受贿赂有明确的规定: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一贯以下杖七十;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裏;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裏;八十贯绞。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谓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一贯以下杖六十;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四十贯杖一百;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大明律》书影

《明大诰》

《明大诰》,又名《御制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重刑法令。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明刑弼教”是《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治贪官与豪强为重点。《明大诰》刑罚苛重,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明大诰》封面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编: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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