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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聘任制 制度的期待与焦虑

2013年05月21日08:2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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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真考核“瓷饭碗”也打不破

  邓子庆

  自深圳2007年开始试点公务员聘任制以来,眼下随着多个省市相继试点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社会舆论多半看好,官方自然更甚,似乎“铁饭碗”就此真的成了“瓷饭碗”,甚至能起到“如贪腐无复出可能”的奇妙功效。但说实话,自聘任制试点以来,笔者对这一制度能否打破“铁饭碗”,并不乐观;至于在“如贪腐无复出可能”方面,更恐是部分人的一厢情愿。

  先说公务员聘任制打破“铁饭碗”问题。表面上,因为聘任合同的存在,公务员这个“铁饭碗"被打破了,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这一点,确是以往的委任制公务员所无法企及的。而事实上,签订合同离打破“铁饭碗”仍有相当距离,且不说自深圳试水聘任制以来,至今尚未听说谁被解除合同这个现实,单单是从现行的聘任制制度上看,将公务员聘任制等同于“瓷饭碗”,就过于乐观。

  事实上,聘任制公务员只有在考核不合格时才不再续聘,并取消公务员资格。言下之意莫不是考核合格的自动续约。而这一点,恰是笔者最为担忧的。这是因为,如果现行的考核机制不能在激发公务员积极性上充分作为,不管公民以何种身份进入公务员序列,他们的“饭碗”依然很铁。但凡了解公务员考核程序者都知道,对于公务员的考核基本都是走过场,只要不出现法定的严重违法违纪情形,考核基本都是合格甚至优秀。这也是过往公务员终身制的关键所在。

  再说,就算是委任制公务员,也并非等同于拿到“铁饭碗”。现行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一直就设有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例如“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公务员因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30天的,予以辞退”等,而比照诸多地方对辞退聘任制公务员有关情形的规定,与委任制公务员并无二异。此语境下,在同样的考核机制下,试图通过表面化的用工方式的改变,去对公务员身份的终身制问题产生实质性影响,谈何容易!

  再说“如贪腐无复出可能”问题。事实上,就算委任制公务员出现渎职、贪污等违法问题,也极有可能被开除出公务员队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只不过在现实中,贪腐公务员复出甚至继续做官现象并不少见,究其原因我们不得而知。那么,同样的规定下,一些地方又凭什么说“有关部门肯定会解聘并辞退相关聘任制公务员(违法者)”,甚至断定这类公务员没有在公务员体系复出的可能呢?

  总之,从发展眼光看,抛弃公务员终身制,建立起像企业那样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公务员聘用制,是现代公共行政组织发展的大方向。但是,改革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细节设计的把握。目前的现实是,很多地方在对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细节上,仍过于粗放——在聘任制公务员几乎参照委任制公务员管理的语境下,注定了聘任制公务员无法承载太多的社会期待。

(责编: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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