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河信用社信贷员赵生权,因涉嫌职务犯罪先后被本单位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然而,当地农信社和法院在调查取证及审判过程中,对多份“手画公章”证据予以认可并且采信,这种做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专家指出,个人涉嫌职务犯罪,本单位调查取证必须遵纪守法,不能根据“手画公章”进行取证;作为司法机关,更不能够依据不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进行裁判。
单位“手画公章”,证据能否成立?
本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赵生权被富源县检察院指控1997年至1999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贷款不入账、吸收存款不入账、冒名贷款、收回利息不入账方法,侵占大河信用社白岩信用站资金为自己所有,共计15万余元。
由于赵生权一度逃跑,2011年才被抓获,2012年底富源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赵生权6年。今年4月11日,曲靖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第二次开庭。
但是,在被告人代理律师杨柱看来,一审判决堪称“荒唐”,理由是法院采信的农户存单等证据中,有数十份上盖的公章竟然是手画的。这些证据意在证明赵生权经手了一些农户存单,没有入账而是将存款据为己有。
记者从代理律师出示的复印件看到,确实有几十份存单等证据上的信用社圆章、三角章、“赵生全”或“赵生权”的长方形印章明显是手画的,有的连定期储蓄存单也是手画的。
这些单据及查账报告来源于富源县信用联社。代理律师说,当年富源县信用联社对赵生权进行了内部调查,形成了包括“手画公章”在内的一系列证据,但信用联社不具备法律授予的任何调查取证权;另外,这些证据中所谓“属实,赵生权”的签字,并非赵生权本人所签,可能是信用联社伪造证据、涉嫌违法。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巍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并依法提取、调取证据。“手画公章”所代表单位确认的事实不能予以认定,因为不是一种法定单位签署、确认事实的行为。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主任万立认为,信用联社提供的证据只能作为线索,司法机关应该逐一核查并重新出具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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