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卧铺大客车驾驶人陈强遇重型半挂货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本应能够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但因疲劳驾驶而未采取安全措施,其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重要作用,是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的主要原因。
2.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闪文全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其违法行为也在事故发生中起一定作用,是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执行《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落地休息制度》,未认真督促事故大客车在凌晨2点至5点期间停车休息;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大客车驾驶人夜间疲劳驾驶的问题失察。
2.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未纠正事故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未认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动态监控工作,对事故重型半挂货车未按规定配备两名合格驾驶人和超量装载危险货物等问题失察。
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客运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2)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4.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公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认真督促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整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2)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指导孟州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不力,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检查不到位。
(3)焦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5.陕西省延安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陕西省延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对包茂高速安塞服务区出口加速车道的通行秩序疏导不到位,对车辆违法越过导流区进入高速公路主线缺乏有效管控措施。
(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开展客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
(3)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排查建档、安全教育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郭永正,卧铺大客车车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史云峰,卧铺大客车车主、乘务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3.闪文全,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2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1月15日被移送起诉。
4.张军,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2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1月15日被移送起诉。
5.李海滨,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三分公司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6.田瑞玲,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三分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7.王瑞霞,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部GPS监控值班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8.陈莲萍,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部GPS监控值班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9.高小军,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部部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10.史全伟,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客运和安全技术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均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属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彭绍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开展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认真贯彻执行公司驾驶员落地休息制度,未解决好公司GPS监控系统无法对超时驾驶问题实现自动报警和实时监控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李作强,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货科科长。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不力,未纠正事故车辆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对事故车辆未按规定配备两名合格驾驶人和超量装载危险货物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席育才,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事故车辆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姚河江,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支部委员, 分管危货科。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车辆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事故车辆未按规定配备两名合格驾驶人和超量装载危险货物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钱兆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支部委员,分管安全科。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事故车辆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赵东升,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支部书记。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王怀青,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长途客运分局驻呼运站管理所所长。开展旅客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刘惠,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长途客运分局副局长兼驻南站管理所所长,分管驻呼运站管理所。指导督促驻呼运站管理所开展旅客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刘凯,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长途客运分局局长。组织开展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兰永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长途客运分局。组织开展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长途客运分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张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交通运输管理局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王威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书记。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