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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危楼隐藏贪污大案 香港廉政公署出击

2013年03月29日13:5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小公司,大合约

兴建房屋是一种专门行业,廉政公署人员在调查时幸得一些专业人士拔刀相助,他们提供的专业意见使调查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其中房屋署一位高级官员无惧同事的排挤,在整个调查工作中与廉署紧密合作,更是难能可贵。

在建筑过程中,建造商要按工地中使用混凝土数量的比例,去测试混凝土的强度,测试时建造商需要在预制的铸模内倒满混凝土,待混凝土凝固后浸在水里28日,再运往实验室测试,看看需要用多大的力量才能把它压碎,这个使混凝土碎裂的力度就是混凝土的强度。

要确保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就必须保障整个测试强度的验收过程,包括抽取混凝土样本、运送样本、压碎测试及文件记录等全部步骤均按指定程序执行。

调查人员惊奇地发现,在1969年,一家营运资本只有二十多万元的公司,竟然能成功获得价值逾三千六百万元的政府建筑工程合约!不但如此,这家在1960年还仅仅在政府承建商名单上居于榜末的公司,在短短六年间已能跻身榜首,这间公司正是26座问题公屋的承建商之一。另有一家小本经营的承建商亦在同一时间崛起,虽然公司只有几名职员,但已能获得房屋当局批出的50万元建筑合约。在兴建公屋高峰期间更获工务当局批出的11份建筑合约,该公司规模迅速剧增至十多人。

小规模的承建商能迅速冒出,与当年的建屋政策有关。当时的政策是建造工程要“快而廉”,兴建大量徙置区和廉租屋,以安置寮屋居民。在此前提下,建屋的品质控制并不如建造其他楼宇那样严格。承建商为了能以低价取得建筑合约,并在同时做到有利可图,只能在建筑材料上做手脚,以偷工减料赚取利润。

负责部分26座公屋建筑工程的某家承建商,便是以极低价中标。它夺取其中一份合约的标价,与其他标价最接近公司的出价相比,竟低逾100万元。这种超级廉价虽然当时亦被负责审批建筑合约的有关官员质疑,但承建商最终还是顺利过关。不过,承建商在建筑过程中,曾因当时建筑成本在一年内剧增三成至五成,从而要求政府提高合约价格。

“包上包”

更要命的还不止这些。

除了低标价外,当时的承建商亦会采取“包上包”的做法,在取得公共房屋建筑合约后,便将全部工程分包,所有建筑工序,包括混合混凝土的工作,均由分包商包办。分包商在建筑工程中严重偷工减料,但由于当时工地的监管工作几近于零,承建商可顺利瞒天过海。

偷工减料之余,承建商更可在提供、运送混凝土样本到政府化验室受检的环节上瞒天过海,将符合规格但并非用于工地的混凝土样本提交化验所。承建商能够顺利通过测试,全因为储存和运送混凝土样本的过程中根本没有恰当的监管,最终可浑水摸鱼。

除了混凝土样本测试的监管不足外,政府人员在工地的监督工作也很消极。应该到工地监督的人员,常常声称因工作量繁重,要留在办公室处理文件,而将监工工作请工地工程监督代劳,而工地工程监督又推说除了要做好本职工作,常常要处理大量文书工作,要耗费很多时间往返工务当局总部和各工地收集和派送文件,所以未能逐一监督工程。这些借口成为问题公屋的根源。

不法商人正是看准了部分人士贪婪的弱点,以贿款隐瞒了一宗又一宗的豆腐渣公屋工程。

可是,东窗事发已是十多年后的事,要成功破案谈何容易。廉署最终说服两名涉案人士成为污点证人,将涉案承建商绳之以法,清算了26座公屋问题。

豆腐渣公屋建成多年,一直不为外人知,直至1982年1月9日,廉署接获可靠线报,指称于1971年建成的葵芳邨第一期和第二期的结构出现严重问题,怀疑负责监督建筑工程的政府官员贪污,问题才开始浮出水面。由于涉案工程是在1977年有关贪污调查的特赦令生效前完成的,廉署要取得港督同意才能全力展开调查。1984年1月,廉署取得港督的豁免,可以不受特赦令限制,开始全面调查葵芳邨问题公屋,翻查旧档案,追踪并搜查有关承建商的账簿和记录。由于事件中牵涉的人物部分已去世或移民外地,廉署调查员需要远赴海外取证。

调查工作暴露了建造工程出现的严重违规情况,例如偷工减料、建筑混凝土成分严重低于标准等。工务局要求水泥对沙石1∶5至1∶7的比例,但问题公屋使用的水泥只达1∶8.3,甚至低到1∶19.2,完全罔顾楼宇安全。又如监督工程的公务员严重失职,政府的监督系统和程序有严重的漏洞等等。然而在廉署的调查人员面前,参与建筑工程的公务员和承建商、分包商采取极不合作态度,坚称不知事件涉及贪污,历时一年半的调查工作终因未能取得足够证据而不得不告一段落,调查结果则知会地政工务司和房屋司以便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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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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