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笔设计业务费如何定性
然而,2012年衡阳中院的一审判决中,仅认定了检方起诉的这18笔设计业务中的湘林小区项目、武广高铁湖南八站商业消防设计项目两起为共同受贿,涉及金额人民币13万余元。判决书中指出,顾湘陵夫妇在上述指控中有违法所得191万余元。两项相加,与检方起诉的收取业务费共计204万余元完全相符。
湖南律师罗秋林向记者指出,这样的判决是法院的一个“折中”处理,即认定有“违法收入”,但不确定其来源与顾湘陵的职务关系。
去年12月24日,衡阳中院对顾湘陵及其妻吴利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宣判,顾湘陵一审获无期,吴利君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1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顾湘陵案量刑畸轻,提起抗诉,认为顾湘陵、吴利君共同收受的18个业务中的设计业务费也算受贿。因为顾湘陵均知情,其中绝大部分项目顾湘陵还给予了实质性关照。同时,顾湘陵、吴利君在这一受贿行为中,各有分工,缺一不可,因此均应认定为主犯。
罗秋林律师说,根据去年国家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达1万元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顾案中的涉及人员理应循此办理。如二审判决采信了检方的抗诉理由,很多相关人员都要进班房。(洪克非 向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