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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严格形式不规范内容不明确管理不到位履行缺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乱象催生涉农职务犯罪

2013年01月16日11:06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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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因

缺乏约束监督机制

“农村基层组织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能力普遍不足,缺乏对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自我约束机制,是产生问题的内在原因。”王天鸿向记者分析说,同时,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没有得到应有的有效监督,合同缺陷难以得到纠正、弥补,是产生问题的外在原因。

据珠海市检察院预防科科长董志勇介绍,当前,农村的部分村民法律观念不强,权利意识淡薄,只顾眼前利益,特别是对集体土地长期收益估计不足,不慎重行使自己的权利;部分村民代表因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的局限,不重视、不了解合同规定的条款,盲目表决签名,导致集体和村民利益受损。带来的后果是:一些村甚至最终既失去了土地,又欠下巨额债务。

“另一个原因是:农村的短期利益在与国家政策法规激烈博弈中偏离正常轨道。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短期利益,公然违背国家基本政策法规,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占用和毁坏基本农田,造成严重损失。”董志勇说。

同时,在农村的经济活动中,部分村干部滥用职权,借签订集体经济合同之机,擅自将集体土地承包给亲友或自行承包谋取私利。个别村干部还损公肥私,借签订集体经济合同之机敛财。

记者了解到,斗门检察机关去年5月立案查处的井岸镇黄金村系列商业贿赂案中,该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等村干部,利用该村与建筑商合作开发新金花园的机会,在签订新金花园建筑承包、配电房建设等合同过程中,弄虚作假,个人从中大肆受贿近百万元,给集体造成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董志勇坦言:“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村经济合同的指导监督不到位,镇级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经济合同的监管职责不清晰,是农村经济合同管理监督缺失的一大原因。同时,还包括司法见证工作成效不明显。”

据悉,目前许多的镇一级政府都设立了法律服务所,负责对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司法见证,但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由于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导致实践中许多合同的订立都没有进行司法见证;同时,见证内容过于简单,仅限于见证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等,致使很多合同即使经过司法见证,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由于管理混乱,导致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切身利益的同时,还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农村的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冲击。”叶祖怀说。

(责编:杨丽娜(实习)、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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