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指使、授意、强令下属违法履职或不履职,可以渎职罪追究法律责任,而对“集体研究”实施的渎职犯罪,相关负责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执行人员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将是是否追究刑责以及量刑的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从严惩处渎职犯罪(1月9日《南方都市报》)。
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以及媒体的报道中不难看到,一个地方的重大决策或重大项目,发挥的积极作用并受到上级领导的表彰和群众的欢迎好评,在主要领导的讲话和对外宣传中大多不提是集体决策或“集体研究”。更有甚者为了突出主要领导的成绩,往往还有顶着各方面压力的描述,似乎地方实施一项好的政策或好的项目,都要排除各种阻力才能实现。但当某项重大决策或重大项目出现失误或错误,遭到公众质疑被上级追究责任的时候,往往就成了“集体研究”,真正的决策者或主导者适时退到了幕后,而最终为此承担责任的要么推给了执行者,要么干脆弄到“临时工”身上。
实际上,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部门,都有一个由主要领导挂帅多人组成的“领导集体”,俗称“班子”。很多重大问题的敲定往往都由这个班子“集体研究”,最后由主要领导拍板决定。但如果主要领导个人已经作出的决定,再进行“集体研究”实际上就是“走形式”,特别是关系到主要领导政绩形象的决策或是有可能带来一定违法违规风险甚至“渎职”等后果的重大决定,主要领导更是乐意用这种走形式的“集体研究”,既可以规避个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取得成绩又能显示个人的工作魄力。因此,凡是造成渎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后果的决策决定,“集体研究”只是一个幌子,尤其是渎职行为,本身就可能隐藏着某种利益输送,不仅不可能摆在桌面上“集体研究”,甚至连“走形式”都可能会被省略。
而出现渎职犯罪后果以后,大多决策者把责任归咎于“集体研究”,其班子成员往往也保持沉默甚至甘愿“背黑锅”,这主要基于有了“集体研究”外衣,不仅可以有效地保住“一把手”或主导者的位置,为今后留下升迁资本和人脉资源,更因为“法不责众”的心理,渎职行为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事实上在以往很多牵涉“集体研究”渎职犯罪的处理,也确实出现追究不力的现象,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所说,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的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无疑戳中了以“集体研究”来搪塞减轻渎职犯罪处理的软肋。事实上,从最高院的通报中我们也能看出,从2010年到2012年11月,无论是渎职犯罪的数量还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比例都有明显上升,可想而知其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自然也是“水涨船高”。尽管渎职犯罪案件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最高院发言人的话语里不难看出,定罪量刑不明确导致处罚“就低不就高”,以“集体研究”推诿责任逃避处罚,这种姑息甚至纵容恐怕才是渎职犯罪多发高发的主要原因。最高院专门就“集体研究”的渎职犯罪作出最新司法解释,并对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作出规定,将其纳入“严打”范畴,其针对性是不言而喻的。
渎职不仅危害极大,社会影响恶劣,也直接损害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和形象,很多渎职犯罪背后还隐藏着利益输送甚至和腐败密切相关。所谓“集体研究”造成的渎职,其本身就是“利益共同体”所衍生的毒瘤。最新司法解释将渎职犯罪纳入“从严惩处”范畴,并针对性明确“集体研究”的刑事责任追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不仅有利于查处和震慑渎职犯罪,对有效防止渎职和预防腐败及腐败“窝案”的形成都具有异乎寻常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