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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止权力滥用要靠阳光制度

中央部署2013年反腐工作要求"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2013年01月08日08:19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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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大之后反腐新动向解读之三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反腐工作的核心议题,也是反腐工作中最值得人们思考和探索的主题。

  中纪委在此次部署反腐工作时强调,“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反腐专家认为,对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而言,我国已经取得了许多经验和成绩,但同样还存在一些值得完善的地方。

  许多“一把手”对于自身为何腐化堕落都有这样的解释:“没有谁能真正监督我。”因此,必须加快推进关键领域体制机制制度的深度改革,实现对关键岗位权力的有效制衡

  近年来,许多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都和权力失控有着密切关系。用2012反腐蓝皮书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理事长李秋芳的话来说:

  “尽管我国保持了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但一个时期以来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岗位出现‘前腐后继’现象,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腐败案件影响很大。党内和社会禁不住发问:究竟为什么?2012年因腐败被‘拉下马’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人能管得着了’。因腐败犯罪进入‘铁窗’的许多原党政‘一把手’们也用相似的话作了解答:‘没有谁能真正监督我’。腐败大要案频发的地带,往往是权力大、资源多的关键领域和关键岗位,包括位高权重的‘一把手’岗位。正是腐败易发地带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和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了对权力的监督失效,使权力制约成为虚置和空谈,腐败行为才有了机会和空间。因此,必须加快推进关键领域体制机制制度的深度改革,始终把对公共权力的准确认知、科学配置和有效监管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核心问题,尤其实现对关键岗位权力的有效制衡。”

  正是基于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高度重视,参与2012反腐蓝皮书写作的调研者们发现,我国在这一领域已经取得了许多新的进展:

  将风险管理理论和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引入反腐倡廉建设,对廉政风险划分不同等级并分类管理,注重对廉政高风险领域和环节的防治,是近年来我国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实践成果。2011年12月,在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70个中央国家机关和31个省(区、市)针对腐败重灾领域、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全面系统地开展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除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外,各地还探索了完善决策程序的有效途径。例如,湖南郴州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备案制,确定事项须作为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的一部分,报市纪委和组织部备案。

  约束“一把手”用权行为。针对“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对其制约乏力等问题,各地纷纷进行改革尝试。江西、浙江、湖南、内蒙古、重庆、山西、新疆等地以“若干不直接分管”约束“一把手”,探索推行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经(务)、工程项目建设、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事项,使“一把手”负好监督和协调总责。

  电子科技的运用使自由裁量更加精准、客观和公正,成为各地各部门近年来规范司法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手段。例如,北京市覆盖22个法院和57个派出庭的法院电子政务系统,自动共享全市法院的立案信息,在立案法官的个人终端上显示出统一的立案标准。

  白色腐败,如裙带关系;灰色腐败,如赌博行为;黑色腐败,如贪污受贿。如何有效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是十八大后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键

  之所以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因为这是腐败犯罪的根源,腐败的本质就是权力的腐败。

  “权力腐败泛指权力拥有者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威或偏离公共职责的现象。”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说,“权力腐败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主要与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相联系;权力成为权力拥有者谋取个人私利的商品;权力拥有者的行为突破了权力的合理界限;权力拥有者行为的后果损害了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并非仅仅指小团体利益或部门、地区利益,而是包括社会大多数成员在内的整体利益。”

  林喆在经过总结和梳理之后将权力腐败的类型分为三类,人们对其谴责也是由弱至强:白色腐败,如裙带关系;灰色腐败,如赌博行为;黑色腐败,如贪污受贿。

  个别人对某种腐败现象习以为常时,白色恰恰意味着该腐败现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林喆说,“权力腐败的极端形式就是腐败犯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腐败犯罪活动与行政权力的扩张联系在一起。”

  “各种腐败案件一再证明,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是导致权力滥用的根本原因。虽然我们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在权力制约的制度和法规,对于日益复杂的权力运行环境而言,这种权力制约制度尚待完善。如何有效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是十八大后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键。”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说。

  十八大报告中所说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指出了今后权力监督的方向。对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而言,必须依靠民主力量厉行法治,构建一套有效的权力制约制度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记者了解到,在构筑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工作中,政法系统已经先行一步。

  根据2102反腐蓝皮书介绍,在法院系统惩罚体系建设中,“切实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成为一项重要内容。

  首先是对人民法院权力行使进行流程监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对地方法院进行关键权力岗位的内部监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通过上级法院派出巡查组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巡回检查的方式,不断加大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的协管监督力度以及对下级法院司法业务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的指导监督力度。

  此外,还对司法权力运行进行系统监督。例如,吉林省高院在全省法院构建了“四位一体”的内部监督体系,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院(庭)长对执法过程的管理监督、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进行了有机整合,充分发挥了内部监督的整体效能。

  林喆认为,十八大报告中所说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指出了今后权力监督的方向。而这包含数层含义:

  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攻势环节的制度设计,特别是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如干部选拔任用、财政资金运行等。

  设计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阳光制度,在本质上是充分发挥党的群众路线,有序扩大群众的政治参与,以权利限制权力。

  阳光制度是对“一言堂”现象的否定。应该坚决废除传统的“一支笔”现象或惯例,克服“一把手”权力过度膨胀的现象。

  阳光制度应该普及于党内。应该逐渐扩大党内民主,增强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在党内的透明度,培育党员自由充分地表达意愿、党内畅所欲言的民主风气。

  “对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而言,必须依靠民主力量厉行法治,构建一套有效的权力制约制度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就是要完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充分运用民主权利制约公权力;就是要健全组织和程序制度,运用法治方式约束公权力;就是要强化社会和司法监督制度,运用法律监督方式防止权力滥用。”马怀德说。(记者 杜晓)

(责编:李源(实习)、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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