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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截留220万公款给员工发奖金 称没留一分钱给自己

2012年12月27日08:45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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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称他是个好领导

  西城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潘胜建被依法查办的消息传开后,研究院及发展公司的领导和员工都感到非常惋惜。面对此时的“老潘”,发展公司的员工们有说不出的情感。

  “他是一个好领导,非常敬业的老同志,和他共事很多年了,业务水平在整个院里都很突出。竟然出了这种事,真是糊涂、真是可惜。”发展公司的老员工说。

  “平日工作时,潘老总会给我们年轻同志指导业务,鼓励我们多创新,多为公司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说到此处,年轻的同志不免多了几分伤感,“早知道奖金的钱是老潘这么弄来的,我们就不该要”。

  据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上世纪40年代,潘胜建在北京出生,年轻时代曾经受过不少人生苦难。

  “他的家庭曾遭受重创;结婚之后,他的妻子因病瘫痪,丧失了基本的自理能力。”办案检察官说,然而潘胜建并未在家庭的不幸中放弃希望,他以自己的钻研和努力,在专业领域中取得了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成果,其间多次获得国家级、部级奖项,同时被评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作为高级专家和重要经营骨干,北京某研究院在2001年延聘潘胜建担任其下属的北京某发展公司经理,级别为正处级。

  “就是这样一个有着不堪家庭命运和辉煌工作业绩的干部,却在已过花甲之年,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对企业纪律的不够重视、对手中权力的滥用,让他原本或许可以安静度过的晚年再次陷入了无限的悲哀之中,同时还有法律对他公正和严厉的处罚。”办案检察官不无感慨地说。(记者 赵丽 通讯员 焦长锐 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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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一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规定,经其决定并签批,让其下属一单位给其单位全体职工再发一份工资。被告人吕某被法院依法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现年39岁的被告人吕某于2005年1月17日开始担任河南省某研究院院长职务,负责该院的全面工作。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5年4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规定,经其决定并签批双份工资。该研究院全体职工除在本单位领取一份工资外,每人从该院下属单位一发行站再领取一份工资,共计领取工资233458元。2007年7月30日,被告人吕某被抓获。

  □说“法” 公职人员应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遵纪守法是每个干部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去超越法律实施任何行为,触犯法律必然受到处罚。在一些案件中,虽然被告人年龄较大,文化水平也相对比较高,但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却明显较低,对罪与非罪的概念模糊不清。认为业务精、阅历深、工作年限长,只要不是将公有财产据为己有就不是犯罪,这也是类似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深究之,我们不难发现一些单位的廉政教育不够深入,部门间的监督制约缺乏有效机制,重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管不力,也是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领导干部应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同时,单位应当在法制宣传、防腐教育中加强警示教育,深入开展廉政建设,重视犯罪预防工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公职人员形象。(赵丽)

(责编:李源(实习)、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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