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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竟也有中介——谁给权力当托儿?

2012年12月20日07:44   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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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箱,期待阳光照耀

目前来看,“权力托儿”既有个体,也有群体;既有国家工作人员,也有社会“能人”。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有极其广泛稳定的人际关系网络,受到行贿、受贿双方的信任。他们的存在,为行贿受贿开通了一条相对隐蔽的灰色通道,无形中降低了行贿受贿的风险成本。

安徽省淮南市的工程师林海因在工程招标、建设过程中,介绍他人贿赂,被法院一审判刑1年半,缓刑2年,他也因此成为淮南市第一个以介绍贿赂罪被判刑的人。在他的斡旋下,武汉建工公司成功签下工程总造价为1748.18万元的施工合同,而时任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的杨守海也如愿获得87万元的好处,可谓作用不小。

这些“权力托儿”从中捞取的好处,既增加腐败成本,也无形中增加了反腐难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权力托儿”并不是打击重点,这导致他们能够游离于法律的监管和惩罚之外。有专家认为,作为一种“权力暗箱”的衍生物,“权力托儿”既是腐败蔓延的重要推手,也是当前反腐败打击的一大难点。“目前一些腐败案件,牵扯到了大量单位、部门或个人。权力中间人的参与,使钱权交易出现网络化。”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社会发展室主任李炜表示,“由于取证难度很大,增加了腐败的间接性、隐蔽性,也就无形中增加了反腐成本。”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要在制度设计上铲除“权力托儿”赖以生存的土壤,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同时,在法律上应增强国家司法机关对“权力托儿”的威慑力。

治理“权力托儿”,最根本的是要治“权”。这或许是蔡夫军案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网友热评@蔚蔚牌:“权力托儿”虽然和行贿受贿行为有所区别,但介绍贿赂的危害也十分巨大。但现行法律、法规对它缺乏有针对性的制裁,我们要完善法律,绝不让那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

(责编:吴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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