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交警的一项新举措引起了社会的极大争议。
12月8日,有网友发帖称,“合肥交警大赦违章驾驶员,被监控拍到的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此网帖后被媒体证实属实,且相关通告显示这一新规经过了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批准。
12月9日,合肥市交警支队回应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加大了对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幅度和记分分值,对部分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人,将采取取消驾驶资格或降低准驾车型措施。为做好新、旧规定的衔接,防止可能使部分驾驶人降低或失去驾驶资格,合肥市交警支队对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摄录且不能确定实际驾驶人的不予记分,此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这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回应,很快被公安部“否定”。
12月10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对已经查实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及种类依法处罚,不准以罚款代替记分,或违规变通执法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显而易见,合肥交警的新规定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过,有部分公众认为,合肥交警的初衷是好的,正如他们所说,是为了“做好新、旧规定的衔接,防止可能使部分驾驶人降低或失去驾驶资格”,是一种人性化执法。
其实,“只罚款不扣分”并非首次出现。据《钱江晚报》2011年12月28日的报道,浙江各地都曾出现过“只罚款不扣分”的情形;类似的人性化执法争议也非首次出现。据新华社2010年6月10日的报道,浙江省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宣布,对高峰时段接送学生的人行道上违法停车行为将不再贴罚单。对此,有法律人士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法停车有规定,执法部门就应该严格执法,否则就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类似行为看上去是人性化执法,其实是选择性执法,对于其他被扣分的驾驶员来说是不公平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分析说,任何人性化执法手段,或者执法理念的创新都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尤其是目前各类执法弹性较大,还存在自由裁量权较多的情况,如果各地打着“人性化执法”的旗号,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随意设置标准,可能会导致执法不一,影响法律的权威。
在此次“只罚款不扣分”争议中,除了关于人性化执法与法律底线的讨论外,还有一个不得不说的执法缺陷问题。
此前,合肥交警在回应社会质疑时,曾提到该做法是针对“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摄录且不能确定实际驾驶人”的。据了解,对于“不能确定的实际驾驶人”如何执法,一直困扰着交警部门。
由于受电子监控技术所限,电子警察拍下的往往是车辆的影像资料,很少清晰记录下驾驶人的面貌。这种实际情况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在处罚时,不管是处罚车主,还是处罚主动接受处罚的人,都可能出现执法差错;第二个问题就是导致了“借证扣分”现象普遍出现,甚至衍生出了专门的代扣分中介,公然买卖驾驶证积分。这种情况非但没有达到教育违法驾驶员的目的,反而助长了一些驾驶员的侥幸心理。
有部分公众认为,“只罚款不扣分”规定可能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来可以免去扣错分的情形,二来可以借此压缩代扣分中介的市场。
“‘不能确定实际驾驶人’实际反映的是非现场执法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管系教授丁立民认为,电子警察等非现场执法模式解决了长期困扰道路交通执法当中存在的人情问题,避免了交通警察与交通违法人的正面冲突,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同时也弥补了警力不足的弱点,大大提高了交通管理工作的效率。但非现场执法也存在很多弱点,其中就包括代扣分问题,而最大的问题在于,非现场执法达不到教育的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而非现场执法模式无法当场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时当事人即使知道自己已经违法,但不知道违法行为已经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记录,自然也就无法给予当事人和在场的群众及时的警示及教育。
“但现实情况是,面对日益增多的机动车数量,交警不可能完全做到现场执法。如何弥补非现场执法的缺陷,各地交警部门都在探索中。”丁立民说,但不管采用哪种办法弥补非现场执法的缺陷,都必须在法律规定内进行。
乔新生认为,面对目前这种情况,应考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再次进行修改,而且在修改过程中,要避免行政主导立法的模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记者 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