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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面临三难

2012年11月30日08:41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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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施行3年多以来,虽然武汉检察机关每年查处贿赂案件上百起,但至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查处的案件数量依然为零。”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陈晓华今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以此罪查办的案件也极少,包括湖北在内的不少省份甚至尚未破零。

在29日召开的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陈晓华的这一说法引起了与会者的讨论。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反腐利剑指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新法规定甫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热议和关注。

“司法实践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面临困境,没能发挥它‘被认为’具有的作用,可谓颁布之初红红火火,颁布之后一片冷清。”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定海表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

在陈晓华看来,查办利用影响力犯罪案件首当其冲的困境是“发现难”。“贿赂双方,本来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行贿人一般不会揭发真相;再加上,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收受好处的人不是直接利用职权办事的人,行贿人甚至不知道或者不关心是谁最后运用职权促成达到自己的目的。”陈晓华说。

中国社会盛行“潜规则”、“人情”,“‘我爸是李刚’的背后实际上就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典型思维方式。但现在很多人不认为这是犯罪,导致案件线索非常少。”陈晓华认为。

犯罪主体反侦查能力强、案发时间长、利用中介等因素,导致查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侦查取证面临困难。“很多行贿受贿都有正规发票,怎么定它是犯罪?”陈晓华说,增加贿赂犯罪的中间环节已成为困扰办案人员的棘手问题之一。

立法上的不完善则导致了该罪的认定难。陈晓华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对“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规定不明确,引发了量刑争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近亲属”的概念,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各有不同,何为“关系密切人”的概念则更为概括和抽象;“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认定。

“检察机关应当更新办案理念,将侦查重心前移,重视新刑诉法授予检察机关对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的技术侦查权,解决取证难;除明确有关标准外,在实践中还应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为相关解释及标准的出台提供参考素材。”陈晓华建议。

黄定海则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还应增设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并对如何追究行贿人刑责作出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以防止“只收钱,不办事”的人逍遥法外。

“这个不正当利益要件已遭多方诟病。比如说,包工头给有关人员行贿,最终给民工讨回血汗钱,这个有关人员若利用了‘影响力’,是否构成此罪呢?”陈晓华也认为,应当对“不正当利益”进行明确或取消。(记者胡新桥 见习记者刘志月)

(责编:李伟(实习)、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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