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处长组织生源受贿11.2万判五年
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培训处原处长张某帮助某自考辅导中心组织生源,从中捞取“酬劳费”11.2万元。近日,张某被南沙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张某,女,工程硕士,原任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培训处处长(副处级)。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05年4月5日任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培训处处长。2008年8月28日,广州市某自学考试辅导中心与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由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负责组织生源,协助广州市某自学考试辅导中心搞好助学班的管理工作。广州市某自学考试辅导中心负责人邱某华私下与张某约定,以每名学生200元的标准付给张某“酬劳费”。2008年至2011年间,张某共收受了邱某华贿送的“酬劳费”共计11.2万元。张某收受贿赂后,用部分贿赂款购买洋酒并用于技能培训处的宴请活动。去年12月底,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反贪局因侦办邱某华案件,通知张某接受询问,张某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庭上,被告人张某提出,其没有为邱某华谋取合作协议以外的利益,且其用邱某华所送款项购买洋酒用于单位的公务接待,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
法院核查认为,张某用邱某华所贿送款项购买洋酒用于单位公务接待的行为,是其在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后、自己处置赃款的行为,这一行为并不影响起诉书对其受贿数额的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酬劳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贺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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