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灵山镇政府原副镇长何某洪、农业办原主任冯某明、原副主任陈某强、原经管员陈某泉利用撤镇合并之机,侵吞遗留公款16万元并将其私分。经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2006年1月,番禺区灵山镇并入大岗镇,原灵山镇政府下属事业单位农林渔业技术推广站、原灵山镇政府领导成立并负责管理的蔬菜产销专业协会也面临着被撤销的局面,经清点,推广站和协会账户内尚有存余公款16万元。主管该推广站和协会的副镇长何某洪与负责管理的农业办主任冯某明、副主任陈某强不禁打起了这笔余款的主意,商议将其套取出来私分。于是,时任农业办经官员、掌管推广站和协会账目的陈某泉利用职务便利,以隐瞒账户款项不上报、虚报平账的方式,将两个账户上的存余公款16万元套现,四人每人各分得4万元。2012年3月份,因群众举报而案发,四名被告人相继向检察院投案自首。
法院考虑四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出全部赃款,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记者/赵杨 通讯员/崔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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