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公職和行政開除有什麼區別?
網友“基層紀委人員”:中央紀委網站2015年10月16日發布周本順和楊棟梁被雙開的通報:給予周本順的處分是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周本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給予楊棟梁的處分是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楊棟梁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同樣的省部級干部為什麼一個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另一個是開除黨籍、行政開除,開除公職和行政開除有什麼區別?為什麼開除公職需要中央政治局審議而不是國務院審議?
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對公務員給予開除處分一般表述為“開除公職”或“行政開除”,兩種表述方式在相關法律法規中都能找到依據,並無實質區別。工作實踐中,“行政開除”的表述一般適用於行政機關公務員,“開除公職”的表述一般適用於給予黨的機關工作者、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等非行政機關公務員。為統一表述,今后將統一採用“開除公職”的表述方式。
關於公務員處分的批准程序,根據受處分人身份的不同,應履行的批准程序也有所不同。楊棟梁是國務院任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所以給予其行政開除(開除公職)處分需要國務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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