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新華網)
【編者按】繼上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北京市、廣東省、重慶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后,日前,北京和重慶已出台試行規定,兩地均明確,市級領導干部和正局職或相當於正局職領導干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廣東和新疆也已召開會議,要求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工作。至此,相關試點省份均已完成了部署。此前,上海市已經先行試點了一年時間。
那麼,選取這些地方為試點的背景是什麼?各地規定又有哪些特點?如何確保規定有效管用?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為您解答。
試點背景
去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開展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工作的意見》。會議指出,對上海進行這項工作試點,中央有關部門要給予支持,跟蹤進展,總結經驗,在試點基礎上擴大試點、逐步全面推開。同年5月4日,上海《關於進一步規范本市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正式公布實施。《規定》被解讀為上海史上最嚴的約束領導干部配偶子女經商行為新規。該規定實行一年來,上海市共1802名省部級、局級干部進行了全覆蓋的專項申報,10名領導干部被免去職務等。
今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三次會議召開,其中一項重要議題是:“在北京、廣東、重慶、新疆開展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會議指出,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是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一個重要舉措。會議決定在上海先行開展試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北京、廣東、重慶、新疆開展試點。要按照規范對象范圍,從嚴規范、率先規范、以上率下。要嚴格界定經商辦企業行為,細化規范程序,明確操作依據,確保規范工作有序進行。要把集中規范和日常監管有機結合起來,規范工作基本完成后,要轉入常態化管理,推動形成常態化、長效化的制度安排。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在上海率先試點之后,選擇北京、新疆等地進一步試點,有利於這項部署進一步完善,形成一個對全國有效的、能夠照顧各地特點的制度框架,以便在全國推廣實施。這也是配合目前反腐的一種新制度的構建,將有效遏制通過領導干部身邊人進行利益輸送的腐敗,也可以防止官員因這方面的問題而走上腐敗道路。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同樣認為,北京、重慶跟上海一樣,都是直轄市,在推廣上海經驗方面,可借鑒性比較強。廣東是經濟發達省份,新疆則是經濟欠發達區域,這兩個省份進行試點,有助於新規推向全國。
新規內容
從5個試點省份披露的相關信息看,試行規定的相關內容高度近似。比如,規范干部的范圍,均限定在局級副職以上干部,即對正副省級和正副廳局級作出限制,更低級別的處級、科級未納入限制范圍。按照中央精神,這是“要按照規范對象范圍,從嚴規范、率先規范、以上率下”。
而在對省級和廳局級干部的限制上,按照北京市委組織負責人的介紹,也是“職位越高、權力越大,要求越嚴”。比如,上海、重慶、北京均規定,市級領導干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這一要求比局級干部要嚴格。
對局級干部,正副職的要求也不一樣。北京市規定,正局職或相當於正局職領導干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這意味著,北京正局級以上領導干部配偶經商不論是否在本地,均在被禁止之列。正局職或相當於正局職領導干部的子女及其配偶,局級副職或相當於局級副職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領導干部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的地區經商辦企業,不得與領導干部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的企業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上海、重慶也與此一致。
針對公權力比較集中的公檢法系統的市管干部,三地均要求參照同級別規范要求適度從嚴掌握,與黨政部門正局職領導干部作同等要求,他們的配偶都不得經商辦企業。對比上海和重慶,北京市還將市委政法委列入了從嚴掌握的范圍內。
對於違反規定的領導干部,三地均明確要求一方需主動退出。
落實與監督
如何確保這些干部落實相關規定呢?按照規定,試點省份均建立了專項報告制度。北京要求各單位黨委(黨組)要及時組織開展專題學習,全市所有局級干部,無論是否納入規范范圍,都要進行專項報告。
對領導干部報告的情況,北京要求各單位黨委(黨組)要進行審核把關,對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經商辦企業行為,要結合本單位業務范圍,研究提出是否納入規范的初步意見。同時,在干部提拔、轉任重要職務、換屆、后備干部考察等工作中,要對有關情況進行重點查核。對辦理親屬退出經商辦企業行為,對是否存在虛假退出或在退出時搞利益輸送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此外,上海市要求領導干部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明示親屬經商辦企業情況,重慶進一步明確將相應情況納入情況納入巡視工作、述責述廉。
為了進行有效監督,上海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除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進行專項核實,還將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進行抽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情況。對干部群眾舉報的有關線索,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依紀依法進行核查。在北京市和重慶市公布的試行規定中,也都有對相關“領導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進行抽查”的表述。
對不如實報告或者不及時糾正的領導干部,試行規定都明確,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領導干部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重慶市試點規定還加入了“對以委托代持、隱名投資等形式規避本規定的,對搞虛假退出或者在退出時搞利益輸送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的條款。北京市提出,在辦理親屬退出經商辦企業行為時,市委組織部將會同工商、稅務等部門,對是否存在虛假退出或在退出時搞利益輸送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將請第三方機構進行查驗。廣東省表示,要強化常態化監管,充分發揮紀檢、巡視、審計、信訪等部門以及社會各界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形成強大監督合力。
(綜合人民日報、京華時報、中國青年報、新華網等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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