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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日“好作風”系列策劃之二】

如何正確發放津貼補貼或節日福利才不會違紀?

2016年06月03日13:2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系列策劃之一:中紀委近期曝光的典型案例告訴你哪些飯局不能去

【編者按】距離端午小長假還有不到10天,為持續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近期推出“節日‘好作風’”系列策劃,幫助廣大黨員領導干部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不碰紀律紅線。今天讓我們關注“福利”風險。

“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所長吉喆違規發放津補貼。2014年春節前,北京站派出所使用公款購買購物卡發放給本所民警,共計人民幣1.6萬元,經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吉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上述案例來自近日中紀委通報的75起違反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近來,經常有黨員干部因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問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據中央紀委網站通報的4月全國查處違反八項規定精神問題,“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在各種違紀類型中被查處問題數量最多,達到677起,近千人被處理。而1至4月的統計中,違規發放福利問題共有2851件,同樣遠高於排名第二的違規配備使用公車問題數。

那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問題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應如何處理?反腐高壓態勢下,如何正確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才不算違紀?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的十二種表現形式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問題,是一種變相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的行為,違反了財經紀律,破壞了收入分配秩序。針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問題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地方紀委列出了十二種之多:

一是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是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是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是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是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是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等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是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是以有價証券、支付憑証、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是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是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証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是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是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有什麼后果?

或許會有人質疑,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人人都拿好處,為什麼隻處理領導?監察部、財政部等下發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明確規定:2013年8月1日起,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表面上看是集體內人人參與、人人得利,但實際上,違規違紀的源頭在掌握主要權力的領導身上。治理違規發放津補貼行為,隻有劍指一把手,嚴懲責任人,才能真正產生強大的威懾力!同時,《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三十條也規定:“對違規發放的津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並清退收回。”

針對如何處分,曾有紀委給出詳細解釋,對一般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給予黨紀處分,應按2012年2月中央紀委制定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2016年1月1日后,應按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過渡期間,堅持從舊兼從輕原則。

給予行政處分應按2013年6月監察部等四部委發布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法規鏈接:《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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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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