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安徽省池州市原市委常委、江南產業集中區黨工委書記兼管委會主任張權發(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權發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張權發,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權發利用其先后擔任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副縣長,池州市貴池區副區長、區長、區委書記,安徽省江南產業集中區黨工委書記兼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人事調動、企業融資貸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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