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田清勝、李平桑、劉忠、谷臣毅等4名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紀被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立案信訪局局長田清勝:對抗組織審查,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並索要財物,妨礙執紀活動
經查,田清勝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偽造証據,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向組織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並索要財物,未實際出資擁有非上市企業股份﹔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妨礙執紀活動。其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並索要財務,未實際出資擁有非上市企業股份等問題涉嫌犯罪。
田清勝身為黨員領導干部,本應廉潔用權、遵紀守法,卻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規定,經張家界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張家界市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田清勝開除黨籍處分﹔按照法定程序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對田清勝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原張家界市農業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李平桑:濫用職權,嚴重違反黨的紀律
經查,李平桑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擔任單位分管財務領導的職務便利,非法侵佔單位資產﹔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在項目監管中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單位資產、濫用職權等問題涉嫌犯罪。
李平桑身為黨員領導干部,本應廉潔從政,遵紀守法,卻理想信念喪失,濫用職權,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張家界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張家界市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李平桑開除黨籍處分﹔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其正處級退休待遇。對李平桑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慈利縣移民開發局黨支部書記、局長劉忠:頂風違紀,肆意套取國家移民后扶資金私分濫發,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經查,劉忠在擔任慈利縣移民開發局黨支部書記、局長期間,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套取國家移民后扶資金、單位公用經費結余資金,私分濫發﹔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其套取國家移民后扶資金私分濫發問題涉嫌犯罪。
劉忠身為黨員領導干部,本應廉潔用權,遵紀守法,卻理想信念喪失,頂風違紀,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慈利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慈利縣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劉忠開除黨籍處分。對劉忠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慈利縣委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縣政府辦黨組副書記、副主任谷臣毅:套取國家移民后扶資金私分濫發,嚴重違反黨的紀律
經查,谷臣毅在擔任慈利縣移民開發局黨支部書記、局長期間,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套取國家移民后扶資金、單位公用經費和食堂資金,私分濫發。其套取國家移民后扶資金私分問題涉嫌犯罪。
谷臣毅身為黨員領導干部,本應廉潔自律,遵紀守法,卻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張家界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張家界市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谷臣毅開除黨籍處分。對谷臣毅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張家界市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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