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前不久,中央巡視組向有關省區市反饋巡視情況指出:“一些領導干部一度熱衷拉關系、架‘天線’、搞‘勾兌’,跑官要官。”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人情社會,人情來往本屬正常。但如果以“人情交往”之名,行“貪污腐敗”之實,甚至做任何事都要動用人情關系才能解決,而非按規章制度行事,這勢必阻礙今天我們法治國家的建設。
本期編者邀請華東政法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羅雲鋒,對人情社會予以深層次分析研究,以期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過程中,發揚其正面積極因素,而避免其負面影響。
■人情與人情社會
就人情的歷史文化淵源而言,人情文化和中國傳統文化有著密切的關系
人情是中國特有的一個概念,按照著名學者金耀基的分析,包括三個層面的意思:七情六欲,人之常情﹔人際交往中用以表示情感所交換的資源﹔中國社會中特有的一套以“報”和“禮尚往來”等為原則的交往法則。此外,人情(世故)亦常常被作為一種諸如溝通能力等的心理情意能力。人情社會一般指上述第三層含義中基於儒家文化及其交往法則而形成的群體與社會。
就人情的歷史文化淵源而言,人情文化當然和中國傳統文化尤其是產生於宗法制農業社會的儒家文化有著密切的關系。人情是以宗法制農業社會為其社會土壤、基於儒家“親親尊尊長長”、忠孝倫理原則所產生的一整套交往倫理。與任何文化的形成和發展都有其特定的時代性、局限性一樣,儒家文化曾一度被歸約為以“三綱五常”為核心的所謂等級制封建禮教。社會成員根據其血緣、上下尊卑、親疏遠近、良賤長幼等關系的不同,而有著不同的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由此導致中國社會特有的一種“親疏有別、區別對待”的等級制人情文化和禮法文化。著名社會學家費孝通則將其概括為所謂的“差序格局”。對於人情文化,可以遵循“二分法”或“三分法”的方式進行分析。所謂“二分法”,乃是將人情文化分為公權力領域的人情與私人社會生活領域的人情。而所謂“三分法”,乃是另外再加上商業領域的人情。此外,人情文化還可以區分為情感取向和功利取向。本文重點關注涉及公權力領域的負面人情分析。
■人情文化與貪污腐敗
事實上,幾乎所有儒家文化的負面因素,都能在儒家文化內部找到對治性的思想資源和因素﹔外在制度框架決定了到底是儒家文化的積極因素還是負面因素發揮主要作用
人情的思想文化背景主要是儒家文化,而儒家文化乃至整體傳統文化,是在中國社會歷史的長期發展過程中,和社會現實逐漸因應而形成的。
自西周以來,適應於宗法制農業文明而產生的儒家文化,一直在中國歷史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其正面積極的歷史意義,促成了傳統中國社會和中華文明的存續和發展。因此,連一些外國人士也樂於追捧孔子“郁郁乎文哉。吾從周”的思想。但在儒家文化的傳承和發展中,由於時代的局限,亦導致了一些嚴重的流弊和問題,這主要表現在封建統治者利用“三綱五常”的封建禮教來維持其等級制和封建專制主義。儒家文化本身是豐富多歧的,就其道德文化主張而言,其實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建立在“親親尊尊長長”和“三綱”等基礎上的等級制的私有制特殊主義家族倫理,另一方面又包括建立在“五常”、內聖外王等基礎上的普遍主義德性倫理。前者導致人情文化的異化,后者又能催生出一種德性倫理和節義精神,從而對前者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約和糾偏。
事實上,幾乎所有儒家文化的負面因素,都能在儒家文化內部找到對治性的思想資源和因素,就是利用儒家文化中的德性倫理和節義精神來制約和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儒家文化中的不利因素,其間的關鍵在於外在的制度框架。是外在制度框架決定了到底是儒家文化的積極因素還是負面因素發揮主要作用。
在世界進入到現代社會和中國試圖建設建立在平等主義道德基礎上的現代民族國家和法治國家的過程中,因為歷史思想文化的因襲和慣性遺留,人情文化中的負面因素便彰顯出巨大的不合宜性來,成為建設現代法治國家的阻礙因素。最突出的表現之一,乃是借助傳統人情的幌子,有意混淆普遍主義德性倫理和特殊主義家族倫理之間的界限和關系,僭越公私界限,肆意進行公權力尋租和貪腐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