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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預防腐敗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明確裸官不得擔任領導職務

擬提任干部應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財產

2014年10月23日08:07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擬提任干部應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財產

《廣東省預防腐敗條例(草案)》(下稱“草案”)22日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明確裸官不得擔任領導職務,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財政、金融監管、人事、財務等重要崗位、敏感崗位任職。擬提任領導干部的,應如實報告個人房產、投資、債務、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並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不按要求報告的,不予提任。領導干部應每年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有關部門應核實或者按比例抽查核實。

草案還明確,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部門外,各級財政部門和財政撥款單位應當每年在本級政府、單位網站或者媒體及時、詳細公開財政預算決算、部門預算決算、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信息,有關信息應細化到末級科目。對預、決算之間或者不同年度之間數額變動較大的情況和項目,應當予以詳細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整個立法過程將以“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主線貫穿始終,著眼解決例如官商勾結、裸官貪腐、收受紅包禮金、變相受賄等反腐敗的重點難點問題。

《廣東省預防腐敗條例(草案)》9月22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並提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帶病提拔”將倒查追究責任

干部“帶病”提拔的問題在草案中也有明確規定。草案指出,國家工作人員晉升前存在違紀違法問題,晉升后被查處並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有關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問題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發生“帶病提拔”等情況后,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將啟動問責機制。草案規定,將追究領導干部責任的情形包括:對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管轄范圍內的不廉潔行為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疏於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等等。

正職領導干部應接受現場評議

近年來,廣東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和預防腐敗制度創新方面有一定的基礎,也積累了一些經驗。比如針對領導干部的述職述廉述德,草案作了細化規定。

其中明確,機關、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領導集體承擔本單位預防腐敗工作的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預防腐敗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級機關、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領導干部應當定期約談本單位內設機構、直屬單位、下級機關的負責人,了解其所在機構或者單位廉政建設情況和其本人廉潔履職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談話內容將記入相關人員廉政檔案,作為對其工作考核、獎勵懲處、晉升任職的重要參考。同時,各單位應當健全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制度,每年組織單位干部職工對領導干部廉潔履職情況進行民主評議。評議情況應當向被評議者通報,並以適當形式在單位范圍內公開。

擔任正職的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向上級監督機關或其他機關述廉,並接受現場評議。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向派駐(出)監察機構述廉,未設派駐(出)監察機構的,向所在單位的監察部門述廉,並接受現場評議。

不得兼職或從事有償中介服務

草案明確,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獨資、合資、合股、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証券﹔不得以集資、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不得未經批准,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等單位兼職、領取報酬或者從事有償中介服務。

已退休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也要遵守相關的回避要求。草案規定,曾擔任領導干部的國家工作人員離職或退休三年內,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離職或退休后兩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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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袁璐、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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