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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預防腐敗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明確裸官不得擔任領導職務

擬提任干部應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財產

2014年10月23日08:07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擬提任干部應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財產

借款超過年薪必須書面報告

“紅包”禮金變相受賄,領導干部親屬、子女以及特定關系人間接受賄,涉案資金財產轉移海外等情形在草案中也有針對性的規定。

草案明確,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收受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有價証券、支付憑証和貴重物品,未能拒收的,應當及時上交監察機關或者本單位監察部門。國家工作人員向管理或者服務對象借款,金額超過本人一年工資總額的,必須在借款行為發生后的一個月內,書面向所在單位監察部門報告。

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經辦商業、企業、中介服務等活動﹔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

建可疑資金監測系統防外逃

草案還明確,檢察機關建立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向社會提供查詢﹔單位或者個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有行賄、欺詐、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行為並被查處的,應當將該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依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內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有關經濟社會活動,或者獲得有關榮譽稱號。

同時,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外事部門、金融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審批和管理,完善出入境証件管理制度,建立可疑資金監測系統,及時掌握涉嫌違紀違法國家工作人員大額資金轉移信息,強化協作,信息共享,形成防范國家工作人員和資金外逃的預警機制。

另外,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支持輿論監督工作,為新聞媒體採訪報道提供方便,不得封鎖消息、隱瞞事實、干涉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或者反映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廉潔問題,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及時開展調查處理。 (記者/辛均慶 通訊員/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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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袁璐、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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