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以賄成,政以賄敗:王朝興亡“周期律”
腐敗與王朝更迭有著直接的聯系,前者為因,后者為果。
李傳印認為,歷朝歷代雖有賢明的君主和潔身自好的廉潔之士,但從總體上看,上自君主下至小吏,追求生活的腐化是一種常態。這是王權統治之下的一種必然。夏禹一生勤勞節儉,到了第二代啟,變王位禪讓為世襲制后,便好聲色。第三代康,“娛以自縱”,發生了系列內亂,夏政權開始衰落。商湯鑒於夏亡的教訓,實行仁政,也意識到腐化風氣的嚴重性和危害性。然而,商湯之后,太甲即“顛覆湯之典刑”,商紂王所重用的奸佞費仲、惡來,都是好利、善讒之徒。周文王被囚,周人設法求到奇珍異寶、美女、良馬,通過費仲進獻,紂王大悅,便釋放了文王。這是中國歷史上一次重大的政治賄賂,而貪賄者利令智昏,放虎歸山,終於自取滅亡。最高統治者的嚴重生活腐化,是夏商滅亡的直接原因。
權力腐敗是權力主體濫用公共權力以獲取私利,從而給政治肌體造成嚴重損害甚至促其滅亡的一種腐敗行為。相比生活腐敗,權力腐敗是更深層次的腐敗。如果說三代的權力腐敗還主要表現在最高君主身上,並帶有制度性特征的話,那麼進入大一統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官僚制的社會后,由皇權控制的各級官僚管理著整個社會,政治權力已無孔不入。
由於政治權力在社會資源分配上的絕對性,以權謀私成為普遍現象,也是最為嚴重的腐敗現象。權力腐敗的表現形式雖然並不一定都與生活腐敗相連或相似,但運用公共權力為個人、家族及各種社會關系謀取私利的本質特征,使其危害不僅不遜於生活腐敗而且更為嚴重。當然,權力腐敗並不是獨立於生活腐敗之外的,而是與生活腐敗相互交織、相互影響。“對當權者來說,生活腐敗往往是權力腐敗的先導,而權力腐敗的背后,往往伴隨著生活的腐敗。”卜憲群說。
權力腐敗與王朝衰亡自古就是人們關注的話題。秦始皇一生為政很勤奮,作出了很大的歷史貢獻,但他是一個高度專權又剛愎自用的人,對權力的極度渴望和永遠佔有,導致他不僅生活奢靡,而且獨斷專橫、貪戾暴虐,打擊一切威脅與危害其政治權力的異己力量,把秦王朝推向了滅亡的邊緣。就秦的滅亡來說,權力腐敗,特別是統治集團的權力腐敗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卜憲群說,與最高統治者專權以及外戚、宦官、佞臣輔政弄權腐敗相隨的,就是遍及朝廷和地方大大小小官員的所謂官場腐敗,它與一個王朝的衰亡亦息息相關。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力而腐敗是王權體制下的通病,這在戰國時期人們就已有認識……
“政以賄成”是中國古代吏治腐敗的集中表述,從中央到地方,從大臣到胥吏,貪污受賄、行賄徇私等貪贓枉法的政治行為和所體現出來的官場腐敗現象,不勝枚舉。
中國社科院歷史所研究員、課題負責人之一的林存陽對記者說:明代中后期,腐敗世風突出,社會上出現了金錢至上的價值觀,對人際關系、婚姻觀念、教育觀念等都產生了重大影響。為了金錢,人們喪失了忠信、禮儀、仁德、孝廉這些社會正常運轉最基本的行為准則。這樣下去,明朝滅亡是必然的了。
專家指出,歷朝歷代的衰亡史,其實就是腐敗史。朝代更迭的這一“周期律”,就是王權統治的宿命。
反腐敗為歷代律法重典:但監督與被監督最終沆瀣一氣
王朝如果任腐敗泛濫,不反腐敗或無力反腐敗,甚至與腐敗同流合污,形成廣泛的腐敗社會風氣,這樣的王朝其滅亡也就指日可待了。“中國歷史上的反貪腐措施與制度建設同樣源遠流長,其成敗更可以作為今天的借鑒。”卜憲群說。
我國歷史上的官吏選拔自戰國后大致經歷了薦舉功勞制、察舉制、科舉制等方式,官吏選用也包括在任官吏向更高一級升遷的考課性選拔,選拔出來還需要管理。從反腐倡廉角度看,中國歷史積累了豐富經驗。
李傳印向記者介紹,《韓非子·顯學》中記載:“明主之吏,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重視從有實踐經驗的基層選拔高級官吏。秦代丞相李斯出身鄉小吏,大將白起、王翦都是從戰爭中提拔起來的。秦代的客卿制從功勞原則出發,選拔了許多優秀人才。依靠功勞而非血緣獲取官爵,本身具有積極的廉政意義。
歷代選官都有具體科目,根據國家的不同需要制定被選舉者的素質、年齡、身份等規定,監察部門要介入選舉過程,對選舉者和被選舉者實施監督。如果選舉不實,選官要承擔法律責任,而選舉得人則予以獎勵。秦統一前的法律就規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漢代針對選舉不實、舉非其人的處罰規定更為細密。科舉制推行后,對選舉不實的防范主要體現在對考試過程的嚴密管理和吏部銓選過程中營私舞弊的處理。用人不公是最大的腐敗,影響甚為廣泛,對選舉不實的連帶性懲處也就成為歷代法律所關注的重點之一。
監察制度與我國統一國家政權形成相伴隨。秦漢初期最高行政長官之一的御史大夫為副丞相,有牽制丞相、監察百官的職責。他的屬官御史中丞、侍御史為直接監察官。丞相府中的丞相史也有監察職能。地方行政機構中有與行政官並列的監察官。但直到漢武帝前,監察尚未從行政中分離出來。大致自漢武帝開始,朝廷設立司隸校尉監察中央機構,設御史中丞統領刺史,分十三個部監察郡,郡設督郵監察縣,縣設廷掾監察鄉,形成了立體監察機制。
課題負責人李憑、樓勁介紹,魏晉南北朝時期,御史台是唯一的國家監察機構。曹魏時期出現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監察法規《六條察吏》,西晉出現了《五條律察郡》和《察長吏八條》,北朝出現了《詔制九條》等專門的監察法規。這一時期的監察特點是既糾違法,又兼舉薦人才;既察為政政績,又察官吏品行道德,獎懲並重。
“忽必烈說:中書是我的左手,樞密是我的右手,御史台是醫治這兩隻手的。”課題負責人關樹東考察了元代中央設中書、樞密並列的御史台實施監察的情形。以《元典章》和《大元通制》為代表的元律,對官吏貪贓枉法、行為不端、沽名釣譽等,有具體的立法規定。明清兩代以都察院和六科為中央監察機構,統稱“科道”,地方上以省為道派出監察御史,“大事奏裁,小事立斷”。
然而,由於歷史與政制的局限性,政治權力干預監察權力的狀態始終沒有停止過。一旦帝王及其他各級行政官員出現權力腐敗,那麼監察體制往往會喪失其功能與意義。清代學者趙翼對明朝中后期監察制下的權力腐敗與王朝滅亡的內在關系進行了揭示,他說:“嘉、隆以后,吏部考察之法徒為具文,而人皆不自顧惜,撫按之權太重,舉劾惟賄是視,而人皆貪墨以奉上司,於是吏治日偷,民生日蹙,而國亦遂以亡矣。”
“謗言”制度、養廉制度,以及予貪腐以重典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朝代都有過嘗試與施行,也曾取得過不凡的成績。“但是,維護至高皇權與官員集體利益的政治制度本身決定了這些法制措施最終都以衰微收局。”卜憲群說。
“中國歷史上的腐敗與反腐敗”這一課題,以豐富的文獻資料客觀呈現了歷朝歷代腐敗與反腐敗跌宕起伏的歷史,保持著歷史學家固有的冷峻、扎實與嚴謹。《開卷有疑》作者楊奎鬆曾說:歷史學家應該盡量不帶主觀色彩地敘述歷史,更不能以自己的價值判斷和道德標准來評價歷史;“不要充當裁判一切的上帝”,學會在歷史研究中“在道德評判問題上盡可能保持沉默”。這一課題的完成,正是代表著歷史學家科學考証並重現歷史的至高功夫與責任。
中國古代的腐敗與反腐敗,與今天的腐敗與反腐敗一脈相承。腐敗與反腐敗,歷史上決定了中國的命運,在今天,也將很大程度上決定中國未來的前途與命運。(龍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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