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台區:繪制一把手抓廉政“責任清單”
在豐台街道的機關和社區,291位工作人員簽訂了黨風廉政建設承諾書,給自己的履職上了一道“緊箍咒”。街道書記張莉向區委書記李超鋼匯報黨建工作時,專門用一個章節匯報黨風廉政建設,“簽訂承諾書”就是其中的亮點。
定期向上級黨委一把手匯報廉政工作,同時聽取下級黨委一把手匯報,豐台區為每一位街鄉書記立下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狀”。
他們的“廉責”遠不僅於此。據了解,豐台區在本市率先制定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將主體責任具體化,規定了黨委、黨組必須承擔的11條責任,黨委、黨組書記作為第一責任人必須承擔的9條責任,黨委、黨組成員必須承擔的5條責任。為使重點責任更加明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一崗雙責”的要求,豐台區把全年重點工作細化為37項具體任務,每項任務均明確了牽頭領導,主責單位和協辦單位,這些單位的黨委負責人分別簽訂責任書。據統計,今年,全區逐級簽訂責任書和保証書共18272份,形成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體系。
豐台區委書記李超鋼說,黨委不能把黨風廉政建設視為可有可無的事情,滿足於“三個樣板動作”,即開會、講話和簽責任書。對於基層各級黨組織來說,責任越具體明確,就越容易抓好落實,責任越模糊抽象,就會造成責任缺失,就會嚴重影響黨風廉政建設的有效性和權威性。通過將責任明確為具體任務、明確到組織或個人,也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和責任追究提供了依據。
有了責任清單,如何強化落實和監督?豐台區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創新,在黨委主責制度具體化的基礎上,同步推進了監督黨委主責落實措施的具體化,比如推行公開述職述廉,制定了區級領導公開述職述廉制度,規定區委常委會每年向區委全委會述職述廉,接受黨員代表評議﹔推進區委權力公開透明,制定豐台區黨代會代表列席區委有關會議制度,吸納基層黨員參與區委決策過程﹔將26個政府工作部門分成經濟發展管理、市政建設管理、公共事業管理三類,成立三個聯合紀檢監察組,實施分類監督、交叉輪換監督,實現了紀檢監察派駐體制、管理模式、監督方式的突破,較好地解決了實行垂直管理后在監督上“遠與近”,在感情上“親與疏”的問題﹔按照“履職能力與崗位匹配、固定人員與非編人員結合”的原則,重新組建了三個區委巡視組,重點對各街鄉進行巡視,與組織部門年度班子考察相交錯。上個月,區紀委監察局出台約談制度,第一批約談對象涉及6個單位的黨委(黨組)、 工委“一把手”。
密雲縣:“治官之官”異地任職
今年年初,在穆家峪鎮工作多年的趙小俠接到縣委一紙調令,到7公裡外的巨各庄鎮任紀委書記。和他一樣,全縣所有鎮鄉街道的紀委書記都必須從異地產生,這是縣委對紀檢干部任職的最新規定。
如今,趙小俠在新崗位已經任職半年,他的感受是,作為“治官之官”的紀委書記異地任職,排除了地方人際關系對紀檢監察工作的干擾和牽制,減少了工作阻力,放下了“不願監督、不想監督、不敢監督”的思想包袱。
黨委在干部選拔工作上進行制度創新,是密雲縣落實黨委主責的重要抓手,除實施紀委書記異地任職制度之外,密雲縣還提出了干部使用的七項基本規則,比如,縣直部門黨政正職出現空缺,除了專業性特別強的,原則上從鎮街黨政正職中選任﹔鎮街黨政正職任職時間較長的,根據表現和特長到縣直部門任正職﹔根據干部政策和工作需要,對在同一崗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干部,加大交流力度。通過這些舉措,從源頭上匡正選人用人風氣,防止“買官”、“賣官”現象的發生。
值得一提的是,密雲縣的黨政一把手和黨委班子成員定期會走訪基層,與基層干部座談,直接了解干部、發現干部。與此同時,每次干部調整以后,縣委都及時召開全縣干部大會,縣委書記須開誠布公地說明每名干部“為什麼調整”、“怎麼調整”,使“上”者令人信服,“下”者自己心服。
嚴格選任之后是嚴格監督,密雲縣在原有的監督制度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完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將報告內容擴大到干部購房購車資金來源、近親屬擔任處級以上干部、經商情況等方面,將報告對象延伸到正科級干部和考察對象,定期對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抽查。同時加強對干部8小時以外的監督,建立由退休干部、兩代表一委員、大學生村官、農村、社區負責人等組成的100名干部監督員隊伍,定期向組織部門匯報監督情況。
大興區:“決策留痕”擠壓權力尋租空間
從一項決策的動議到最后的執行,參與每個環節決策的人都要簽字確認,“誰決策、誰負責”,大興區推行的“決策留痕”真正實現了廉政責任落實到個人。
為什麼要“留痕”?據大興紀委相關負責人介紹,以往個別領導在重大事項決策簽字時,就在自己名字上畫個圈,不簽姓名也不寫年月日,對是否同意沒有明確意見,出了問題也可以不承認自己同意了,甚至說成那個圈不是自己畫的,因為這些都無據可查。決策留痕就是黨委決策的可追溯機制,對重要事項決策實行痕跡管理,做到有據可查。最終為了管住“一支筆”、“一言堂”和“拍腦袋決策”。
如何“留痕”?大興區委提出,各單位在工程建設、人事任免、資金使用、資產處置、政策優惠、出差出國(境)、農村“三資”管理等相關領域的決策過程中,必須留下有據可查的、原始的痕跡,具體來說:一是初始動議人的名字要記錄下來,凡是不記錄初始動議人姓名的,主持會議的“一把手”就默認為初始動議人,承擔相應動議責任﹔二是初始動議人本人的確認簽名和主持會議“一把手”的確認簽名要留下原始痕跡﹔三是“三重一大”事項決策,還要全程會議錄音,清晰地記錄每個人的意見。同時,相關記錄要作為檔案永久保存,隨時備查。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要求,對動議事項明顯違規違紀,參會者不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同意最初動議人的意見。遇有應急、救災等特殊情況不能集體會議決策時,決策者要在事后三天內書面記錄相關決策事項,備注不能集體決策的緣由,由最初提出動議人簽字確認,留檔備查,並在下次會議上通報情況。
決策留痕並非一項單一制度。去年,大興區圍繞權力運行的全過程建立並實施了 “初始動議、決策留痕、過程監審、結果查究”等一套相互銜接、有效管用的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機制,充分發揮黨委主體責任。
“初始動議”指的是:區、處兩級領導干部在經濟、政治、文化、生態環境、資源管理、社會建設等方面的決策或創新,最先由誰提議,執行落實的結果就由誰負責。避免出現違反國家政策法規,損害國家、集體和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為了個人目的或一己私利而提出的工作提議,尤其是杜絕那些穿著合情合理的外衣、說著堂而皇之的理由、打著改革創新旗號的建議、提議。與此同時,如果為了避免擔責任,大家都不提議了,那就採取無記名投票。如果一個領導干部一年到頭一個工作提議都沒有,就說明工作不主動、不積極,也要記入領導干部考核評價。
“過程監審”就是對行政審批、執法監管、工程建設、資金使用、資產處置、政府採購等實行過程動態監管。以往實際工作中,確實存在把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作為擋箭牌,來推卸自身監管責任的情況。對此,新區特別規定,監審主體必須是監管職能部門,監審對象就是項目主責部門,項目實施、資金管理使用等部門必須落實主體責任,對監管對象進行全過程監審。
“結果查究”指的是新區各類工程、政府採購、資產處置、投資融資、政策優惠、行政審批、執法監管等涉及政府資金使用、政府收益的事項結束后,組織第三方機構嚴格審查相關企業項目盈利和政府部門支出節約等情況,對因失職瀆職、權錢交易等導致企業獲利過高,造成國有、集體的資產損失浪費的,嚴肅追究責任單位相關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
![]() |
相關專題 |
· 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