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貪污款打造“文化人”形象
李永新的第二項罪名是貪污罪。
判決書顯示,2005年至2006年5月,李永新利用職務便利,安排鶴煤集團向時任焦作市建設銀行和平街支行行長湯保成支付融資預付款300萬元人民幣。湯保成供述,為給鶴煤集團融資,專門成立了河南京世投資管理公司,但后來融資失敗。
但事后,剩余的融資預付款250萬元,其中215萬元被李永新用於購買了十三冊金經書, 35萬元則被湯保成佔用。
財新網曾報道,舞文弄墨是李永新的最大愛好之一。在鶴煤集團的家屬區、休閑區內建筑上,多有李永新題寫的楹聯、辭賦。據統計,李永新主政鶴煤時,5年內出書8部。其中包括散文集一部、詩歌集兩部。其詩集《秋色為誰歡呼》的首發式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
“文化人”形象的打造過程,也夾雜著李永新的部分貪污行為。
判決書顯示,2006年6月,李永新為出版《李永新詩詞書法集》,利用職務之便,安排鶴煤集團二礦、三礦、五礦、六礦、八礦、十礦報銷出書費用64.2萬元人民幣。《李永新詩詞書法集》出版后,李永新又安排鶴煤集團向下屬單位免費發放2000冊,價值13.6萬元。
2006年11月,時任河南省先進文化研究會會長的張放濤邀請李永新共同署名出版《中華聖人》一書。該書印刷期間,李永新再次安排鶴煤集團六礦,將張放濤提供的用於出書的24.8萬元購紙發票予以報銷。書印成后,1000套書又被攤銷至鶴煤集團下屬單位,所得98萬元賣書款歸李永新所有。
部分鶴煤職工接受財新網採訪時曾表示,李永新雖擁有眾多文憑,但實際“水平不高”,其詩集中類似“火車轟隆運煤忙,運到江邊發電廠”等句,常被引為笑談。
中原巨貪終獲刑
在李永新的犯罪事實中,數額最大的則是挪用公款,達6450萬元。
判決材料顯示,2003年4月和6月,李永新利用其擔任鶴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與時任鶴煤集團博物館館長張秦森一起,分兩次將鶴煤集團古典藝術博物館的2500萬元人民幣銀行貸款挪用到上海真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用於張秦森兒子張紅亮個人在該公司入股使用。
2003年8月,上述2500萬元貸款到期后,李永新又安排鶴煤集團煤電公司為鶴煤集團古典藝術博物館下屬的文博公司提供擔保貸款4000萬元,讓張秦森使用。張秦森將其中的1450萬元用於個人公司。
2006年12月,李永新再次與張秦森共謀,以鶴煤集團與黃果樹酒業公司合作經營為名,將鶴煤集團古典藝術博物館的2500萬元貸款,讓張秦森用於個人投資使用。
上述幾筆款項均與張秦森有關。一位鶴煤博物館知情人士接受財新網採訪時曾表示,鶴煤博物館就是李永新洗錢的場所。
“張秦森在鶴壁人稱‘張大騙子’,以前騙了很多人的文物,卻被李永新請來做館長。”該知情人士說。
據財新網報道,4月29日夜,也就是李永新被雙規的前一天,張秦森從家中被有關部門帶走。第二天,博物館被查封,館內號稱價值2000多萬、由鶴壁市淇縣“民間收藏家”張秦森收集的大量文物,被轉移到地下室清點、保管。博物館歷年的經濟賬目、文物進出庫記錄,亦被河南省紀委工作組調取並封存。
這也是李永新案發的前奏。
洛陽中院作出一審宣判后,李永新曾提出上訴。李永新及其辯護人辯護稱,過去在偵查機關所作的供述系刑訊逼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均不成立,應宣告李永新無罪。
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李永新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且無悔罪表現,一審定性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1月2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永新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二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記者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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